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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初三学生被同学投毒 涉事者仅仅被记过处分......

2016-06-03 法律公开课

据京华时报6月3日消息,网传一则落款为北京汇文中学的《布告》称,4月12日,该校初三学生赵某向其同学赵某饮料瓶中加入网上购买的化学药品,赵某(后者)饮用后中毒住院。赵某的行为给中毒同学造成伤害。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给予投化学药品的赵某记过处分。目前汇文中学工作人员证实确有此事,但不清楚具体原因。

【毒物为硫酸铜中毒者多处脏器受损】记者从北京汇文中学了解到,赵某在事发当天下午课堂上,趁同学不备,将网购的硫酸铜放入对方饮料瓶中,致其腹中疼痛后被送医。中毒赵同学家长说,医院诊断为硫酸铜中毒。经救治,赵同学脱离生命危险,目前其多处脏器受损,仍在进一步治疗恢复中。


学校布告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那么,根据我国一般入学年龄7岁推断,初三的学生一般已经达到15岁或者16岁。也就是说,这位投毒者已经达到了刑法负刑事责任(无论是涉及杀人罪还是投毒罪)的年龄。


那么,法课菌产生了如下疑问:


1、为什么对于如此重大事项,只有学校一个“记过处分”?


(不是牵手都被开除了吗?)

2、涉嫌杀人动机或者投毒动机仅仅就记过就完事?

3、为什么没有警察介入?

4、如果该事件不被媒体曝光,这事会有什么结果?

5、现在被媒体曝光了,事情又会怎么进展?

6、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与学校、社会对待这种案件的态度有没有必然联系?


(随便一搜就出现的近日校园暴力事件)


再看看曾经的这些残忍暴力事件,大家都忘了?

保护未成年是没错,但凡事有度,有原则!

我们都知道一个朴素的道理,无原则溺爱培养出来的孩子对家庭而言,就是灾难。


那么,我们的学校这样对待孩子,我们的社会、法律这样对待孩子,那么培养出的孩子肯定对社会后患无穷!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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