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裁定不受理 《炎黄春秋》 管理层撤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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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7月28日发布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国艺术研究院和《炎黄春秋》杂志社是上下级关系,决定对中国艺术研究院撤换《炎黄春秋》杂志社管理层案不予受理。
7月13日,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炎黄春秋》杂志社的主管单位,宣布改组杂志社领导班子,长期担任社长的杜导正被撤职,总编辑徐庆全被降为副总编辑。中国艺术研究院派人进驻杂志社办公区,接管杂志社官网。
杜导正等人认为,隶属文化部的中国艺术研究院违反了《炎黄春秋》杂志社与研究院2014年12月签订的协议书,并委托律师代表《炎黄春秋》杂志社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国艺术研究院单方终止协议书的行为无效,中国艺术研究院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协议书。据南华早报中文网报道,根据该协议,《炎黄春秋》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在编辑决策、人事和财务都拥有自主权。
法院:不属民事诉讼范围
朝阳区法院合议庭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给出了对该案不予立案的理由。
裁定书称: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是起诉人炎黄春秋杂志社的主管主办单位,该争议系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主管主办单位与被管理单位之间内部管理事宜,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美国之音等媒体报道,对于朝阳区法院7月28日的裁定,《炎黄春秋》杂志社代理律师莫少平表示将提起上诉,称将会在10日之内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莫少平认为,中国艺术研究院和炎黄春秋杂志社是平等的主体,他们都是事业单位,他们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属于内部事宜。
《炎黄春秋》创刊于1991年,曾受到一些中共离退休高级干部的支持和肯定。该杂志侧重中国近现代历史、尤其是与中共党史有关的研究课题,时常涉及对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评价。由于一些评价冲撞中共正统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底线,被认为传播历史虚无主义和错误思想,《炎黄春秋》多次受到批判和警告。
《炎黄春秋》杂志多年来在经济上完全依靠自给自足,一些人认为该杂志"纯属是民企"。
有了解中国媒体管理规则的人士称,《炎黄春秋》杂志社是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不是民营企业。在中国,非公资本还不能进入新闻出版领域,中国所有报刊出版单位其实都属于国有资产。同时,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炎黄春秋》杂志社的主管主办单位,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杂志社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等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