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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网络谣言案在曹县法院宣判

2016-09-15 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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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案进行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据悉,这是山东省首例利用网络虚假发帖,恶意诽谤他人的案件。

      据悉,自诉人张某系曹县交警大队协勤。2014年3月28日11时30分许,自诉人张某与同事在队长胡某某带领下协助治理无证、无牌、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巡逻至许单路曹县魏湾镇户花园村西头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27日被假释)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东向西行驶,张某即示意被告人李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李某某将车停到路边后即弃车逃跑,张某随即追赶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腿部受伤。自诉人张某与其他同事先后赶到,见被告人李某某躺在地上并喊腿疼,张某等人遂将李某某抬到车上。经询问,被告人李某某称自己没有驾驶证,且购买的摩托车系二手,害怕检查才弃车逃跑。后交警人员组织车辆和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送曹县同善医院检查治疗。

      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其被交警人员打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4月开始捏造其身体损伤系自诉人张某对其暴力殴打所致的虚假事实,并以“李某某2014”、“李某某abc”、“小李飞刀扎二”、等虚拟身份分别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天涯社区等诸多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血泪控诉腿被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人》、《交警暴力执法打残废》、《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李某某不管不问》、《山东省曹县交警大队暴力执法殴打李某某》、《山东省曹县交警大队暴力执法殴打李某某致伤》、《关于山东曹县交警大队暴力执法殴打李某某致伤的真实材料》、《山东省曹县交警大队暴力执法殴打李某某致伤的真实材料》、《血泪控诉腿被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后现状悲惨》、《山东省曹县毫无人性交警大队,一手遮天不顾党纪国法,屡次打人、打伤致残》等多个帖文或视频。

      2014年10月22日,经曹县公安局远程勘验,被告人李某某的帖文浏览量达10753次,被转载201次。2015年2月12日,经曹县公安局再次远程勘验,被告人李某某的帖文浏览量达61558次,被转载314次。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使自诉人张某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曹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诽谤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恶性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和名誉、把曹县交警大队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客观行为、情节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符合诽谤罪要件的将坚决予以打击。”

      “合理的诉求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得到解决,这种无中生有、借助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而且最终害人害己。”该案主审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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