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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认为的真相?法律认定的真相?差距奏是辣么大!|律事文艺

2016-11-06 阳光下的我 法律公开课




作者:阳光下的我

来源:律事通

还记得《legal high》里的经典对白吗?

古美门:害怕自己是不是放虎归山了? 

黛:您觉得是他杀的吗? 

古美门:是不是都无所谓,不管他杀没杀人,都和我无关,我也毫无兴趣,检察厅的证据不足,所以他被无罪释放,这就是法。回三木那里去吧。 

黛:可是,那真相何在呢? 

古美门:别太自恋了,我们不是神,只是区区的律师。不可能知道真相的。 

黛:既然这样,那我们该相信什么呢? 

古美门:自己去找!

什么是真相?我们所认为真相与法律认定的真相差距到底有多大?今天,我们好好来谈谈这个问题!

  

法律所相信的是实实在在的证据 

辛普森杀妻案,所有人都认为真相是辛普森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唯独法律不信,不是说法律任性,而是法律严肃,法律要讲证据,控方所有证据都存在着合理怀疑,那还凭借什么判决他有罪呢?后来辛普森曾写书暗示自己杀死了妻子,可是当时的证据所能证明的实在是不够定罪标准。


《控方证人》里讲述了一个刑事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是能够进行生杀予夺的诉讼,所以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才能做出最后的判决,于是谋杀者丈夫在控方的所有证据都被怀疑掉后无罪释放,就在此时,控方证人即被告人额妻子自己说出了他们的阴谋,原来真相并不是辩护律师所辩护的那样。


辩护律师可能觉得被戏弄了,因为他是觉得被告人不会是杀人凶手才决定为他辩护的,他是充满正义的辩护人,但是,法律所相信的是实实在在的证据,是能够让人看得见的正义,法律是尽量保持中立的。即使辩护人扔下一句“正义的天平,也许偶有偏差,但终将回归正义”的格言后决定为因为丈夫此时已经变心而杀死丈夫的妻子辩护时,毕竟这场诉讼已经终结,至少此刻丈夫是无罪的。

我们不是神,只是区区的律师,不可能知道真相的

《Legal High》的第一集,辩护律师千方百计排除了控方证据的合理性之后,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在他和律师谈话的时候,无意中说出了“接下来就杀了你”。原来善良的律师所相信的无辜的人就是犯罪人。古美门律师说:“检查厅证据不足,所以他被无罪释放了,这就是法。”“那真相何在呢”“别太自恋,我们不是神,只是区区的律师,不可能知道真相的。”这便是我们看到的真相和法律认定的真相之间的区别,但是,法律的初衷也是善意的,谁让你控方如此无能,提供的证据都被辩方否定了呢。


那是不是说通过程序正义所设定的规则所做的判决通常是不正义的呢?当然不是,因为通过程序性的设定是能够保障最基本的正义的,比如《十二怒汉》中所表现的通过陪审团制度避免了因为偏见而错杀无辜少年。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会出现不正义的结果,但是即使是不正义的结果,如果能够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待,这也不屈于一件好事,因为坏人虽然还逍遥法外,但是毕竟没有错杀无辜,这种情况下,也许能激励坏人洗心革面做回好人,那这样不通过刑罚就能达到一定的刑罚目的的方式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教育方式;也许坏人仍旧死心不改,那么这样的迟早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从我国近几年的一些冤假错案来看,很多被告人都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重刑,如果当时能够严格遵循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刑事诉讼法(195条)的规定,将会减少很多的冤案,减少很多人的悲剧甚至是很多家庭的悲剧。刑法具有谦抑性,通俗的来说就是“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

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对真相的一种理解

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真相,而我们所认为的真相不过是别人让我们看到的或者听到的真相,而真正的事实情况是怎么样的,我们不得而知。然而,大多数的人都笃信心中所认为的那个真相,为之证明,为之理论,可是最终的真相可能会让人措手不及。但是法律所相信的真相是有标准的,那就是铁证如山,并且证据要合法,其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事实,它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理解的客观事实。


为了让程序的设定符合基本的正义规则,法律预先设定了一整套的证明规则,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明责任等问题。法律的规定都是以公平正义为为导向的,但是你如果证明不出来,那就是你的问题了,你需要为之承担法律后果,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真相和法律所认定的真相有着是与非的巨大的差距,从根本上来说是源于我们一般是感性的思考问题,而法律是理性的,我们看待问题一般只会关注此刻的真实感受,而法律则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注重实现最普遍的正义的贯彻,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等等。


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对真相的一种理解,但是,法律只信证据所指向的那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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