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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是否侮辱了法律人智商

2016-11-25 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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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法律读库推出一组关于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争鸣文章,供参考。

一、冯小刚,不要用浅薄侮辱法律人的智商

文 | 李晓梅法官

来源 | 微信公众号“李晓梅法官”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大热,引得圈内人声鼎沸。这部影片看上去很接地气,很“真实”,但实际上戏剧冲突虚假生硬,夸张离奇,剧中开场李雪莲的那个离婚案根本不具备存在的现实可能性,这根本就是在侮辱全体法律人!



这几天,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大热,引得圈内人声鼎沸。这部影片看上去很接地气,很“真实”,但实际上戏剧冲突虚假生硬,夸张离奇,编导既不懂法律,也不解信访,还不深入生活,完全凭想象和臆测虚构情节,靠虚伪的同情赚取廉价的掌声,用技巧的小聪明掩盖创作根基的浅薄,用惊世骇俗、标新立异来为自己拉票加分。可以说,这部影片完全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翻版,太过浮躁。




李雪莲不服假离婚成了真离婚,然后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而上访——这是这部影片的“扣儿”。但是无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讲,这个故事框架都是不成立的,是臆想出来的,以此作为贯穿全剧的主线,只能说编导太无知了。


片中李雪莲到法院起诉离婚案,要法院判决自己的离婚是假的。而法院受理了,还做出了她败诉的判决。我就想知道,这个判决的主文是什么,而全片都没有交代,只是闪烁其词地让王公道说“李雪莲、秦玉河去年的离婚是真的”。


这根本就是侮辱全体法律人,因为不可能有这份判决!


片中还有两个现实中不可能出现的法律硬伤,而这硬伤偏偏是李雪莲上访的原因。


第一个硬伤就是:不可能存在李雪莲的离婚之诉!

首先,李雪莲拿出了离婚证,说明已经离婚了。她只能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而不能就离婚提起诉讼。如果她起诉离婚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如果她采取隐瞒方式获得立案,审理后也只能被驳回。而片中起诉前她找王公道出示了离婚证,说明法院已经知道她已离婚,还会立案吗?显然,这个离婚案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出现;



其次,如果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离婚是假的,那这个诉就不成立。按照片中的说法,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离婚是假的,这个属于确认之诉。但是,她的这个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说白了,就是不管真假法院都不会确认这件事,就像她到税务局办离婚一样,不会给她办,因为不在职权范围内!所以法院正确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裁”驳,而是“判”(“裁”、“判”这二字的区别,跟刘冯二位更说不清了,姑且打住);


第三,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她应该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颁发的离婚证,秦玉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离婚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但姑且给李雪莲这个诉权,否则刘冯二位更下不了台了。


因此,剧中开场李雪莲的那个离婚案根本不具备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如果一定要把这屎盆子扣到法院头上,那也不是离婚的民事案件,而是个行政案件,被告是民政局,不是秦玉河。




也许刘冯要说,李雪莲是法盲,她不懂这些。


这就对了。


法院每天都会遇到很多像李雪莲这样的法盲,会指导他(她)们按照法律要求来,说清什么请求,归哪管,然后写诉状,填表格,签字,捺印,交费。这是一个很规范的操作流程,所有的法院都是这样运转的。就像去医院看病,得挂号,门诊,体检,会诊,而不是由着你自己躺到手术台上。当然,编导当了医生除外。


第二个硬伤就是,李雪莲想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非常容易,根本谈不上戏剧悬念。即使她不知道,法院或者政府也会告诉她这个办法,完全用不着信访,而且她稳操胜券。


那就是,起诉秦玉河侵害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片中,秦玉河当众说出李雪莲婚前非处女、是潘金莲等语,宣扬李雪莲的隐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经构成了侵害名誉权。只要李雪莲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秦玉河对李雪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么,李雪莲完全可以用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我不是潘金莲”,问题迎刃而解,还有什么必要上访呢?


也许刘冯又要说了,李雪莲不愿意打官司,她就想上访。但是她上访十多年,期间法院也参与了接访,不可能不告知她应该如何维护权益。即使她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诉讼是解决她苦恼的最佳方案,她拒绝就属于非正常信访,是不能因此处理相关人员的,剧中县长、法院院长等都被撤职就是不可能的。




至于片中其他不合逻辑之处,就更是俯拾皆是了。


一个素不相识的当事人跑到法官家里,法官居然穿着制服接待她,还询问案情,查看证据,收下礼物;


当事人是亲戚,显然不是省油灯,主审法官居然不申请回避;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而被告秦玉河没有到庭,只是委托代理人到庭,而这个庭审还照样进行;


县长、法院院长被撤职了,主审法官王公道不仅没受处理,还当上了法院院长;


县长和王公道要李雪莲写保证书,说将来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比这在可笑的了,保证书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凭什么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雪莲列出长长的杀人名单,市长、县长、院长、王公道在列,可片中李雪莲并没有表现出对这些官员的痛恨,互相很客气,哪有要置对方于死地的迹象啊?


李雪莲表示不再信访,对于相关官员应是福音。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表示赞赏、鼓励,即使感到可疑,只会暗中提防,绝不可能上门要人家写什么保证书,激惹对方;


李雪莲磨刀霍霍,找杀手,这个叫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李雪莲始终没被追究,让人感到愤恨不已。


至于十几年前法官穿着两年前才改版的法官服,没有交代证人权利义务什么的,就不说了,那对刘冯二位过于苛刻了,虽然他们打着现实主义大旗。




对于一部文艺作品来说,如果没有吃透生活,技巧和手段就毫无价值。可以说,这部影片不值得叫好,特别不应该被法律人叫好。当然,艺术真实与客观真实有一定差别,我们不能苛求影视临摹生活。但对于一部严谨的文艺作品来说,故事的主要情节要禁得起情理的推敲。要创作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花拳绣腿、投机取巧、沽名钓誉、自我炒作都不行,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更要不得。


所以,恳请刘震云、冯小刚不要关在象牙塔里苦思冥想,也不要再以维护法律人的名义侮辱法律人了。




二、这位法官,请别用傲慢来棒打电影人的情怀——我也说说潘金莲

作者何细腰。

前两天,我刚在朋友圈宣布要给《我不是潘金莲》打9分呢,今天就有一位叫李晓梅的法官说这部电影侮辱了法律人的智商《李晓梅:冯小刚、刘震云,请不要用浅薄侮辱法律人的智商》。不出来说两句,我在法律圈就混得挺尴尬了。下面请允许我以被侮辱了智商而不知的的法律人的身份说几句。




首先,不知道李法官读过几部刘震云的小说,看过几场冯小刚的电影。没记错的话,刘震云可不是报告文学作家,冯小刚也不是纪录片导演,他们没有义务对文艺作品中适用法律错误负责。从我有限的阅读体验来看,小说《我不是潘金莲》是与他的《单位》《一地鸡毛》一脉相承而且视野更大的荒诞派官场小说——看似荒诞,其实真实得让人窒息,对于我这样在官场虚度过年华的老干部来说更是如此。从我更加有限的观影体验来看,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继承的则是冯小刚《甲方乙方》《大腕》《私人订制》的魔幻派叙事风格——看似魔幻,但批判起现实来更加血淋淋。对于这样的两位编导,你要用报告文学和纪录片的标准去要求他们,有点过分了吧?

再说了,一个艺术作品,能做到来源生活又超脱生活,而且观众愿意相信这就是生活,这部作品就成功了。就好像看京剧,一通锣鼓,几面小旗,就完成了“兵发云南”,观众都能认同,你非在旁边说,这不符合实际,说轻点是矫情,说重了就不该来看戏。

 



第二,不知道李法官了不了解一部电影到底怎么拍出来的。电影产业是最生机蓬勃的产业,影视公司法律人才济济,你要说刘冯周围没有法律人,谁信呢?您指出的那些问题,别的法律人真的都看不出来?您要这么认为就真的是对法律人智商的侮辱了。以刘震云之大才,冯小刚之资源,想把剧本改成光荣正确的、严丝合缝的、符合您的要求的“严谨的文艺作品”,我想并不费劲。但问题在于,要真拍出这么一部片子,大概您和我都根本无缘在电影院里看到了。冯导都说了,拍成这样能过审查都已经不容易了。要拍成那样的片子,《我不是潘金莲》跟现实不符的地方多了,何止您说的这些呢?举一点来说,谁都知道,在一个县里最大的官根本不是县长,一个市里最大的官不是市长,一个省里最大的官也不是省长,要真那么严谨,电影里的很多决定——包括中央首长莅临会场时的主持人,哪轮得到他们哪?您能要求电影把这些都 50 31833 50 16183 0 0 2709 0 0:00:11 0:00:05 0:00:06 2797出来吗?

 

越是显得荒诞,越是埋伏一点离奇,才有可能在面对审查的时候获得一点弹性空间。在真实感面前,让电影先“活下来”是更重要的,这符合咱的人生哲学吧。所以,我想跟李法官说,编导可能真的像您说的“既不懂法律,也不解信访,还不深入生活”,但他们懂政治,而您,还有点图森破啊。

 

第三,像李法官这样对待艺术的法律人不配获得掌声。但我想说,在我们国家,对待艺术,从来不缺乏挑刺和苛责,每一部走到电影院的作品都经历了油锅火海。像《我不是潘金莲》这样历经磨难仍然能探照人性、反映生活、启发思考并且值得批评的电影,太少太少了。艺术是需要批评的,我虽然反对您批评的每一个字,但我支持您批评的权利。而作为法律人,您的批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除了前面两点不妥之外。




我还想建议您,像我亲爱的朱苏力老师学习,像他当年看《秋菊打官司》那样,真正带着法律人的责任感和建设心,温和有风度地去分析电影中真实的法律问题。比起您提到的几个细枝末节,这部电影反映的,还有很多更高层次更有意义的值得法律人探讨的问题。比如,法院院长和县长的关系,司法和信访的纠缠。当我看到您写下这样的文字:“李雪莲表示不再信访,对于相关官员应是福音。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表示赞赏、鼓励,即使感到可疑,只会暗中提防,绝不可能上门要人家写什么保证书,激惹对方”,我感觉您的方向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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