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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硝烟:“生死状”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7-05-03 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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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昀律师事务所


五一节前夕,太极宗师秒败给格斗大师的视频在网上火了。

一场武术比赛,太极对阵搏击,酝酿数月的一场争斗,最终在短短二十多秒之后,有了一个了结。赢的,仰天大笑而去,输的,默默退出人群。

为替太极“正名”,陈家沟太极拳王占海、陈寿及多名弟子向@MMA徐晓冬公开发起战书,此外还有多个门派也邀请切磋。目前徐晓冬已接受挑战,但表示只和掌门人打。

又见“生死状”!

与目前国民对拳击比赛日益高涨的热情相对的则是人们对拳击比赛相关知识的匮乏。在拳击比赛的相关规则中,最令人们好奇的就是比赛前签订的免责协议。所谓免责协议就是比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如果因为对抗太过激烈而造成一方不慎打死另一方的现象时,赛事主办方和打死人的参赛者均不负任何责任,所有责任由被打死的一方负责。因为拳击比赛的激烈程度过高,该免责书又被称为“生死状”。

对于广大普通老百姓来说,“生死状”听起来仿佛很遥远很陌生,但其实“生死状”从来没有离开过人们的日常生活。就在近两年,还出现过《脑瘫选手挑战邹市明 立生死状完拳击梦》这样的新闻。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生死状”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Q:搏击比赛,双发签生死状,这种约定够不够成民法上的免责?

A:搏击比赛,双发签生死状,这种约定不够成民法上的免责。

一般免责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自甘风险、执行职务行为 特殊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比武约定生死由命,将个人生命权让渡给对方,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余占鳌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哦!

Q:生死状在刑法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双方签生死状属于当事人承诺排除犯罪的行为,但这个承诺是无效的,造成后果的,仍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安乐死,就属于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病人承诺放弃生命而由医生实施的行为。因为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实施了,在我国的法律中,就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约架”过程中,如果导致了一方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那就触犯了我国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太极拳师眼角受伤流血,这是否构成轻伤,需要根据伤情做专业的司法鉴定。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规定,人身权力由法律强制保护,不能说用一只手换取一件东西,不允许构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如果受轻伤以上,即使不报警,公安也将介入,保护其人身权利。

此外,双方是否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需要进一步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约架,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事实上,在正规的拳击比赛操作中,裁判会及时制止参赛双方可能会出现危险的对抗行为。再加上合理的拳击比赛规则,有效地降低拳击比赛的危险性。但是,最能有效降低拳击比赛的关键还是在于参赛者个人。

来源:新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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