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or不诉?上门走访、多方听审后,检察官这样宣告…
“主动上门听取我们台企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建议,这边检察官办案真是很透明,很人性化。
涉案企业
“这次真的非常感谢企业和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以此为戒!”
犯罪嫌疑人
事情源于一起普通的涉企刑事案件……
案件追踪
去年8月,嘉善某台企从供应商渠道得知公司采购员殷某私下收受回扣,随后公司开展调查,并由公司管理部经理陪同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其在采购布料过程中收取某布艺公司回扣7万余元的事实。按照法律程序,案件移送至嘉善检察院审查起诉。
嘉善县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之规定,殷某作为公司采购员,在采购布料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7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考虑到该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并得到了公司谅解等因素,嘉善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拟对殷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就此采取一系列措施。
2018年12月5日 听取意见 为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涉案企业的诉求,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络企业代表,并面对面交流。企业方表示谅解,请求从宽处理,并向检察机关递交证明殷某工作表现良好的证明及谅解书。 |
2018年12月19日 检察建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台企在管理中出现的漏洞,经向领导汇报后,为全面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检察职能,决定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以帮助其健康发展。 | |
2019年1月17日 走访企业 为更好地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公诉部负责人带领承办检察官等一行人至涉案台企走访,实体考察并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管理等情况。针对检察建议中所提意见,公司代表对检察人员表示感谢。 |
公司反馈 涉案台企在案发后及时梳理公司管理漏洞,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进一步措施,与公司供应商一一签订了《禁止商业贿赂承诺书》。 | |
2019年2月20日 公开听审 为更好地实现阳光检察,嘉善县检察院还邀请了县公安机关、县台办、县工商联以及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台侨组委员等各方人员,启动不起诉案件公开听审程序。 |
听审会现场直击
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本案的案情,阐述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并接受各界代表的提问。
犯罪嫌疑人恳求作不起诉,对事实的认定没有异议,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事后深刻反省。
侦查机关认为殷某一直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也能退出违法所得,受贿数额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企业考虑到殷某工作期间的表现及其兄弟已经身故的家庭情况,为不影响殷某接下去的人生,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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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各界代表纷纷就此发表意见,对不起诉决定均没有异议。但同时也认为不起诉并不代表可以轻视,下一步更应该以案释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治教育。
2019年2月22日 公开宣告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对殷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 | |
“我们是带着案件走基层、走企业。主动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稳妥办理涉企案件,主动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建议,就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具体做法。尤其对于涉台、涉侨、涉企的案件,我们更要把握好执法力度和司法温度,更好地体现法律性和政策性。”
——检察官说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彰显了司法权威,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案件当事人和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开展“三服务”活动的积极尝试,提高了社会各界的司法参与度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