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7个月调解未果,检察官努力促成刑事和解
3月4日,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将被追刑的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历经7个多月未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检察官的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3月5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小兵(化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6日凌晨,小兵与小星(化名)在酒吧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小兵将小星头部着地摔在地上,造成小星右侧额骨、眼眶上臂骨折、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小星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事发后7个月,双方一直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18年11月7日,嘉善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嘉善县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该案两个细节引起了未检办案组检察官的重视。第一,犯罪嫌疑人小兵年仅16周岁,案件起诉至法院将直接影响其未来人生;第二,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纠纷的发生仅因一点小事。
承办检察官想,能否在审查起诉环节促成和解?
要想促成和解,首先要了解为何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因。检察官致电小兵的母亲,向其询问原因,小兵母亲说:“我儿子确实摔了对方,但感觉不会伤那么严重,而且对方提出赔偿8万元,我们家经济困难,也实在无力承担,只能承担对方一万多元的医药费。这事才一直拖着。”
释法说理 真诚认罪悔罪
对罪名和鉴定结果的疑惑是无法进行调解的主要原因之一,于是承办检察官在阅卷后紧接着依法讯问了小兵,并邀请其母亲到场陪同进行讯问。面对小兵和其母亲的困惑,承办检察官耐心向他们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并列举了相类似的案件,让他们明白了致伤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讯问结束小兵说:“都怪自己不懂法,太无知,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特别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希望能尽可弥补对方的损失。”
检察官远程联络 赔偿差距逐步缩小
高达七万元的赔偿款差距是无法达成和解的另一原因,只有缩小差距,才有机会达成和解。于是,检察官多次致电双方家属,进行远程沟通,耐心说理,同时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对双方家属进行劝说,最终被害人家属了解到小兵家庭的困难,同意将赔偿款降至3万,小兵一家也表示愿意尽力筹集3万元。
达成刑事和解 双方握手言和
2019年3月4日,检察官联系双方到检察院进行见面沟通,双方最终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在我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同时小兵家属一次性将3万元赔偿款交到了被害人家属手中。小兵向小星真诚致歉,小星也谅解了小兵的行为,双方握手言和。
签订和解协议书 |
交付现金赔偿款 |
握手言和 |
化解社会矛盾 被害方致电感谢
3月5日上午,嘉善县院对小兵进行了相对不起诉宣告。当天下午承办人检察官接到了被害人母亲的电话,电话里传来的不是对赔偿款的不满意,而是一声感谢,被害人母亲表示,非常感谢检察官的努力,让其一家顺利拿到赔偿款。
不起诉宣告
要带着一份爱心、耐心来办理未检案件,每一次涉罪未成年人的真诚悔罪、每一份被害人的满意都是对未检工作的巨大肯定,再苦再累都值得去努力。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嘉善县院以“枫桥经验”为指导,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当事双方关系,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同时牢牢把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尺度,有效运用不捕不诉方式,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未检办案始终。本案的办理切实教育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