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视界|“常回家看看”入法多年,不止是一份“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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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愁
近日,网络上一则关于时间的热帖让很多人看完之后心里都“咯噔”了一下。“如果按75岁的平均寿命来计算,人生不过短短的900个月。画一个30×30的表格,一张A4纸就足够了。每过一个月,在一个格子里涂掉,你的全部人生就在这张纸上………”
帖子里特别提到,假设我们的父母平均五十岁,你们天天见面,你能陪伴他们的时间有300个格子;假如你们一个月见两次面,你能陪伴他们的时间是20个格子;假如你们一年见一次面,就只有可怜的一个格子。
年轻人不回家 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岁末年尾,归心似箭。
古人说:“三百六十日云终,故乡还与异乡同。”
1月13日春运开始,“有钱没钱,回家过年”的旋律,又响彻东南西北。
这个一样又不一样的2017年,团圆可能是风雪夜归的路,亦可能是近乡情怯的心,还可能是思而不见的万苦千辛。
在浙江某地外企工作,已经多年没能回家看望父母的河北唐山人李新,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新每年应该回家看望父母不少于五天。李新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假回家看了爹妈。网友调侃,可能父母说了不算、子女说了不算,老板说了算。
以法治孝:“常回家看看”入法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
常回家看看,似乎不是“想不想”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的问题。
随着今年“春运”的启动,“常回家看看”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对中国人来说,春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在外打拼的儿女即使排除万难也要回家过年,这或许是他们一年中唯一一次可以陪伴父母的机会。“常回家看看”之所以写进法律,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义务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我国开始步入老年社会,老年人不仅需要身体上的照料,而且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另一方面,随着乡村宗法结构解体,老年人家庭权威每况愈下,青年一代则越发追求自我独立,加之就业竞争激烈,往往忽视了瞻养义务,或以为给予经济供养即可,忽略了父母精神上的需求。在此社会背景下,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无疑是对年青一代的有形约束。
遗憾的是,尽管“常回家看看”是法律义务,但一直遭遇执行上的尴尬。父母以至于不得不通过讼诉来实现权利。但是,赢得了官司,未必赢得了执行。很多地方法院不得不内部达成共识,尽量不判决此类案件,而是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加以解决。但“常回家看看”既然是法律规定,理当得到普遍执行,如此方能彰显法律权威尊严。
具体来说,要让这一法条落地生根,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青年人应当恪守法律义务,切莫儿戏,尽最大可能“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企业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法规,为“常回家看看”提供基本保障,不能忽视、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探亲等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应当努力培育志愿者队伍,让更多志愿者走进家庭,代替远行子女以尽孝心。地方政府当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为老人提供医疗、救助等公共服务;还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源,为老年人建立更多可养老养生娱乐休闲场所,使之相互体恤抚慰,以减少独处的不便和寂寞,努力实现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逐步过渡。
当然,最为关键的是在制度上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精神慰藉义务的标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真正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比如《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买房、贷款等经济活动都将带来负面影响。希望能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国家立法的更新与完善。唯有如此,才能让“常回家看看”落地生根,才能在家庭关系方面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文 | 综合自:《法制日报》
◎图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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