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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访谈 Elton Wang: 【香港版CRS:内地富人的“裸奔”时代】

2017-02-09 第一财经 殷怡 税眼看世界

香港版CRS:内地富人的“裸奔”时代

第一财经殷怡2017-02-08 22:12



自1月1日起,香港已启动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工作的相关程序。香港作为内地富人境外资产配置最受欢迎的目的地,CRS的实施无疑会给许多在港拥有金融账户的内地投资者和相关企业带来直接影响,其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被披露,在港资产将迎来“裸奔”时代。

香港作为全球贸易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始终走在打击跨境避税逃税的最前沿。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香港是目前实施CRS较为严格的地区,且起步较早,各项配套立法已趋近完善,走在世界前沿。

那么,香港版CRS到底有哪些内容?需要申报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有哪些?对内地高净值人群或企业在港银行账户、保险、信托或基金等金融资产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实施CRS的国际先锋

一般而言,国际条约对一国或地区的适用需要经过该国或地区的立法机关批准,并以转换为国内法的方式实施。在立法方面,香港很早便开始做各项准备工作,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CRS顺利推行所需的立法进程。美国华人业界知名税法专家Elton Wang表示,香港在CRS反避税行动中充当了国际先锋角色。

事实上,早在2014年由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发布的《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中已明确表示,“香港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且合作的一员,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清楚表明对新国际标准的承诺。”

经过2015年4~6月向香港民众征求意见后,香港特区政府于2016年1月8日向立法会提交了相关条例草案,并于6月22日获通过。去年6月30日,香港特首梁振英签署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进行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香港金融机构依照CRS这一全球统一标准,开始收集非香港税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并陆续上报至香港税务机关。香港税务局将从2018年开始,跟与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参与国(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Elton补充道,和香港交换信息的税务管辖区还需要与之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称“全面性协定”)和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下称“交换协定”)。他强调,在国际税务规则中,只有在这两项协定都签署和成熟的基础上,CRS才有顺利实施的可能。

截至2017年1月,香港已经与3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全面性协定(正在谈判中的国家和地区还有14个)和7份交换协定(正在谈判中的有3个)。中国内地已经与香港签署全面性协定和双边协定,其中,《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修订书于2015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目前,香港所有金融财务机构已经开始收集所有开户人包括内地居民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并按照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财务机构进一步操作指南》的要求,依从后者制定的可延伸标记语言资料架构(XML Schema v0.1)和格式正式履行提交报表的责任。但香港税务局第一次与伙伴国家或地区交换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因而,到目前为止尚未将这些信息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从2017年1月1日起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信息。2017年底,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因此,中国将于2018年才会开始与CRS其他成员国或地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换。

待到中国CRS正式落地,拥有香港金融账户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也将正式迎来“裸奔”时代。

内地居民在港金融账户将受影响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所有在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被要求交换相关信息。

就交换的信息内容而言,涉及内地投资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其中涉及的金融账户则包括:托管账户、存款账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等。

同时,从目前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务居民都是申报的对象。

Elton举例称,如果以内地身份在香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离岸信托、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所有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中国国税总局。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在CRS信息交换中,取消了如瑞士等国家的平稳过渡条款,香港特区政府不会把税务主动申报或税务特赦作为金融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前提。Elton分析指出,亦即,比如香港金融机构的客户是内地籍人士,一旦因为资料交换,即便客户可能为此遭受牢狱之灾或被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罪,香港仍然会进行资料交换工作。

香港保单何去何从

由于近年不少内地民众在港购买保单,面对香港CRS的推行,其将首先受到巨大影响。

波士顿咨询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调查报告显示,22%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在境外资产配置中,优先考虑香港,而在配置的资产当中,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是优先考虑的标的。另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内地客户在港贡献的新单保费收入为301亿港元,占全港815亿港元的个人业务新单保费比例为37%,额度和比例双双再创新高。

如果内地居民在港购买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且该保单持有人是香港法律规定下的非税收居民,香港保险公司就会把这些信息申报给香港税务局,再由后者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斌称,例如某内地投资人今年在香港购买了大量投资型保险,如年金、人寿保险等,“由于香港是CRS参与主体,并且这位投资人所购保单属于在特定保险机构开设的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因此,其保单信息属于CRS下的合规账户。同时,如果保单价值超过7800港元,香港保险公司会按照CRS框架协议,将保单信息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香港方面相关规定显示,自2016年12月1日起,内地新投保客户必须采用新版表格和新的开户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批核的新投保申请,均须严格符合CRS规定方可获得签发保单,投保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其他税务居民身份的资料。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生效的保单,保险机构也会进行检视,客户需至相应保险机构完成自我证明并于90日内递交。Elton补充道,香港在CRS实施中充当国际先锋角色的另一个标志就是,经合组织(OECD)要求金融机构一般要保存自我证明表格5年,而香港税务局要求必须保存6年。

CRS实施后,在港所购保单的保单号、保单金额、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都将被披露,这必然会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隐私。因此,正常目的如出于境外资产配置的需要赴港购买保险的情况应该是不受影响的,但如果是资金来路不明的大额保单或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息不方便曝光的情况可能会受影响。

谨防潜在征税风险和反避税调查

CRS的目标本质是反避税,CRS的核心目的是反洗钱。面对CRS,如果没有优先制订合规的税务筹划避免反避税调查,任何财务税务规划都是过雨云烟,非常脆弱。尤其是根据OECD在2015年8月公布的《各国税务合规进程主动披露方案原则最新修订书》,中国政府在提交给OECD的反避税行动方案中,暂时没有如瑞士等国家实行的主动披露和自首行动的平稳过渡条款,被查缉的惩戒力度非常之大,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拿一款备受内地高净值人群推崇的香港人寿保险来讲,按照香港2007年之后的修改税例,人寿保险的理赔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香港2007年税例也取消了利息税、红利税和遗产税。所以很多人解读,保单信息的披露并不意味着该保险要缴纳税款。

然而,Elton提示称,如果该保险持有者是内地居民,同样会面临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潜在遗产税[中国目前只有2010年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国际申报的问题。在国际申报方面,CRS打通了既往信息不交换、不畅通的渠道,内地税务机关将顺理成章收到该保险信息。

收到信息后,按照中国国税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6年11月15日最新签订的《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的“信息互换、监督互助、结果互认”的原则,将会针对该香港保险做出三项合法合规性分析:第一,购买该香港保险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二,购买该香港保险外汇资金出境渠道的合规性;第三,购买该香港保险的收入是否在内地及时合规申报并交纳税款。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际税法体系的一般原则,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法对人寿保险的理赔金都给予税务优惠的待遇。但在中国,不论是《所得税法》,还是《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都没有如大部分税法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税法框架下定义人寿保险,特别是境内人寿保险和境外人寿保险。因此,在潜在的遗产税方面,根据中国目前“十三五”税改参照国际税法的制定经验,境外人寿保险就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风险,《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第四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在执行上不一定适用境外人寿保险。这才是香港保单最大的风险。

编辑:石尚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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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ton十幾年來一直在美國紐約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從事稅務查稅審計案件的訴訟和調解,在與美國聯邦稅務法庭,聯邦國稅局,各個州稅局和勞工局的近200多稅務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理論與實踐經驗,擅長稅務案件處理,美國和加拿大稅務財務籌劃,國際稅務研究,中國稅制改革研究等。在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公司稅,合夥人公司稅,小型公司稅,遺產稅,贈與稅,海外金融資產申報,信託稅,銷售稅,薪工稅,非盈利機構稅,商業公司成立和結算,股權轉讓,商業租賃合同等方面有豐富的稅表實務操作、籌劃和稅務官司上訴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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