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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1年5月11日 被检测为删除。
与虎为谋的女辅警
1、与其敲诈,包养更合适吧
7年时间,9个“受害人”,372.6万。平均每个人40万出头。可能这些人在计算敲诈勒索的时候,把花在情妇身上的吃喝玩乐、打胎的钱都算上去了吧。
就这,在自首的情况下,女辅警仍然被判了13年,外加罚金500万。想想也是挺冤的。
2、根本不存在“名誉权”
所谓的“名誉权”指的是别人对自己的看法。所以“名誉权”是掌握在别人嘴里、心里的。嘴巴长在别人身上,你还能管别人说什么、想什么呢?既然“名誉权”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当然就不存在这个权利啊。
有人说,那别人恶意散播谣言,污蔑我,怎么办啊。那你也可以澄清啊,也可以反制“还回去”啊。
3、敲诈勒索罪成立吗?
一个人要是把刀架在你脖子上抢钱,或者威胁要伤害你或者家人,以此要挟钱财,是犯罪。
一个情妇,用“名誉”做要挟,勒索钱财,可以说“不守职业道德”,但算不上犯罪。因为“名誉”本来就不是你的啊。
如果是虚构污蔑的事实,那么心怀坦荡,身正不怕影子斜,自然也要挟不到你。如果是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情,那么别人要说出去也是没用办法的事情。
情妇发出一个邀约,保守秘密,给“封口费”。你觉得值,那就付费。觉得不值,那就自己承担该有的代价。
4、与权力做交易,与虎为谋
想利用年轻的身体赚钱(虽然我觉得不值,不建议你那样做),终归是自己的权利,自己为自己的人生负责。
交易是公平自由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觉得值就可以了。但是权力是对你“生杀予夺”的控制,是予取予夺。
你和权力做交易,还指望公平买卖,是不是傻啊?!说到底,还是姑娘太年轻了,找错了包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