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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三原则:你的财产权正当性来自于什么?

李松 昨夜长风123 2021-08-30

本文来自于得到课程,《李松.奥派经济学1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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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几讲,我们专注于奥派的演绎推理方法和几个核心定理。并且用这些推论解释了真实的经济生活。现在我们要进行一个转向,去看看奥派关于伦理学的一些特殊观点。


你或许会质疑,奥派经济学搞得好好的,为什么要去搞伦理学研究?而且一般人看来,伦理学都是一些虚无缥缈的道德说教。伦理学家是一些纠结于人性善恶的杠精。还有人觉得伦理永远是相对的,是博弈出来的,没有什么绝对的正义和公平。不同立场的人对正义的看法永远有不同的看法。


人为什么会有纷争?


但是,奥派学者罗斯巴德和霍普认为,如果从他们创造的伦理体系来看,以上这些看法都要重新审视。


首先,我们要问一个问题:为什么人与人之间会有纷争?小到菜市场短斤缺两、大到豪门遗产之争,甚至相互仇杀的恐怖战争。答案是:稀缺。因为稀缺,所以不同的人要对稀缺的物品进行争执。一棵白菜,你吃了我就不能吃。富豪爸爸的财产给你多一点,我就只能拿少一点。你还可以想想你周边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不是都可以被归结为对稀缺手段的不同意见。


罗斯巴德指出,伦理学和经济学享有共同的基础,就是稀缺和财产权。经济学研究稀缺条件下不同制度引发的不同经济后果。而伦理学关注的是纷争,只要存在稀缺,就会产生纷争。那么就需要用法律来定分止争。


对于稀缺,经济学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保护财产权,保护产权才能带来繁荣富足。但是,奥派指出,如果你不知道什么样的财产权是正当的,那么保护产权才能带来繁荣就变成了一句空话。


罗斯巴德的伦理三原则


伦理学的目标也就很明确了,就是发现正当的财产权规范。换句话说,你的财产来自哪?罗斯巴德的答案逻辑简单而又实用,他提出了三条原则:


第一条财产权原则叫作人身自有权。什么意思呢?我的身体归我所有;你的身体归你所有。简单来讲,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奴役别人的身体。这就宣告所有奴隶制度都是非法的,也宣告了所有侵犯性暴力和战争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条原则罗斯巴德说,是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那就采取先到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在这片土地上付出劳动的人,将合法占有土地。


第三条是说,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这三条原则是简洁而精美的。但是,罗斯巴德却没有给出严格的论证,为什么我们拥有自己的身体,为什么财产必须先到先得。


比方说,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他就提出不同的财产规则。他认为,社会应该用一部分财富照顾那些运气比较差的人。罗尔斯的主张是通过一个关于“无知之幕”的故事来阐述的。


按照他的说法,在我们每一个人出生之前,我们是不知道自己以后的相貌、智力、继承财富多寡的。那么,在这块无知之幕后面,为了避免出世后自己运气比较差,比如说长得特别丑、智力特别低,出身贫寒家庭,仅仅是出于为自己利益考虑我们就会互相约定,对财富进行再分配,去照顾那些运气最差的人。这样的提议看起来非常人道而且公平。


对于这样一个公平和人道的财产权伦理规则,我们从罗斯巴德的伦理角度,又能看到什么呢?


我们用罗斯巴德的三原则,来检验一下罗尔斯的提议。我们知道,我们要照顾社会上运气比较差的人,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依靠人们自愿用自己的财产,捐献救助那些悲惨的人。这是符合罗斯巴德第三条原则,自愿转让原则的。


那第二种方法是什么呢?第二种方法是社会强制拿走富人的财产,去救助那些不幸的穷人,但这种方法是违背了罗斯巴德的自愿转让原则的。因此罗尔斯的观点在逻辑上,是与罗斯巴德的观点相冲突的。


霍普的论证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认可罗斯巴德的三原则呢?为什么不去接受罗尔斯的伦理提议呢?这时,罗斯巴德的一名学生站出来了,他名叫汉斯·赫曼·霍普。霍普说,奥派已经从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这一公理演绎推理出所有经济学规律。那么在这条公理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新的公理,就可以推论出来一套伦理学,得出的原则和罗斯巴德的三大原则一模一样。


像我们之前几讲反复强调的一样,由于霍普是从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只要推理不犯错,则推理的结论必然正确。


霍普引入的这条新的公理其实我们在第二讲已经介绍了。这就是论证公理。人类的心智和思维是可以论证的。在获得这条公理后,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你提出一套伦理规范,你其实就需要向别人论证,进而说服别人同意你主张的伦理规范。即便你说,我们不需要任何伦理规范,你这句话也是一句主张,你还是需要证明它。那么就得出来我们第一个结论,只要你提出任何伦理提议,你都必须在辩论过程中进行论证。


另外一方面,辩论和论证不只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活动,辩论和论证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行动。因此和所有行动一样,辩论和论证也需要受到稀缺的约束,仅仅是为了参与辩论,仅仅是为了探讨伦理学,我们其实都预先承认了,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身体。否则的话,你又怎么参与任何伦理讨论呢?又怎么对其他稀缺物品进行争议呢?


所以论证公理加上行动公理,霍普推论出来罗斯巴德第一条人身自由权原则。这也被叫作互不侵犯原则,只要我们针对任何一个稀缺物品发生争议,我们争议的本身就说明了身体属于我们自己,因此人与人之间不能使用暴力侵犯他人的身体。


现在看第二条,对于无主物先到谁先得,又该怎么论证呢?霍普是通过反证法来证明这一条原则的。假定人不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先到先得,获取无主物,而是相反。那么,这就意味着,对无主物,相对于先到的人后来者反而拥有财产权。比如说,你可以主张“对无主土地,谁较晚获取谁就拥有它”,你甚至可以主张“谁长得高谁就拥有,谁长得帅谁就拥有”或者“谁拳头大谁就拥有”。但不管怎样,这些主张都认为后来者可能具有更合法的权利。


但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就会出现一个巨大的矛盾,那就遵循这样的伦理规范,就没有人可以占有任何一个身外之物了。


举个例子,假如我先占据了某块土地,你比我后来,是不是你就拥有这块土地呢。不是的,因为根据后到者先得的原则。你怎么能确定你之后不会有其他人比你更晚到达呢?


同样的,“谁长得高谁得”、“谁长得帅谁得”、“谁拳头大谁得”在逻辑上也无法成立。因为后来者之后永远有可能有更晚的后来者,你怎么确定是否还有比你,更高更帅拳头更大后来者呢?


如果彻底贯彻这些“后来者原则”,那就没有人可以合法拥有任何财产。而假如没人可以拥有身外之物的话,人类将无法生存。人类都不复存在,如何去进行论证,如何通过辩论去主张伦理呢?


因此,假设失败,对于无主物,个人通过行动才能占有无主物,这种先到先得的规范得到了证明。


第三条原则的证明就更简单了。对有主之物,则需取得原来主人的同意才能合法占有它。如果你强行夺走他的财物,那你就必然会侵犯他,而这违背了第一条原则,互不侵犯原则。


思考一段奇案


我们已经了解了,霍普提出了一套基于人类论证能力的伦理学后,任何伦理论证,你都必须在论证中得到证明,一旦你提出这样的主张,你就已经预设了你拥有你的身体,也同时预设了先到先得。论证、行动和交流一样,都是人类作为万物之灵特有的理性能力。动物和石头就无法做到这些,因此人类的伦理不适合动物,所以也就不存在动物的权力。


上面介绍的这三条伦理规范可以运用于所有纷争。这一讲,我给你留的思考题是一个很烧脑的冲突,你可以试一试,使用这套规范尝试裁决一下:


2016年,中国乐山就发生过一件奇事。三万只人工饲养的蜜蜂,蜇了放牛人的三头牛。结果三头牛被蛰死了,蜜蜂失去锋针,也全部死掉了。牛主人去控诉养蜂人的时候,发现养蜂人比他更气愤。放牛人指责养蜂人的蜜蜂蜇死了自己的牛要赔偿。养蜂人则控诉放牛人的牛害死了自己的三万只蜜蜂,也要求赔偿。假如你是法官,你怎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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