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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2017-10-23 济南彭世政律师


药家鑫案:“舆论太厉害了,还是杀了。以后碰到类似案子,判起来会很被动。”


李昌奎案:云南高院判了死缓,在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结果一段时间内,因害怕遭遇类似批评,一些本可以不杀的都杀了。死刑数字也一度出现反弹。“这个势头,费了很多力气才纠正过来。



(左边7人被核准死刑:李昌奎、许迈永、夏俊峰、李浩、糯康、药家鑫和曾成杰。

右边3人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逃过鬼门关:吴英、秦星、念斌。)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就完全改变了。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就他和最高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三分之一,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7月,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也在一次学术讲座中透露,近年来数字稳中趋降,“已经达到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历史最高点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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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北京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大楼有武警站岗,不挂牌,进院需安检。

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调研、研究统一裁判规则、对下指导等,变成了办案——死刑复核。

各省的死刑判决都要上报最高法院,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

据一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五个刑庭中,刑二庭人数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内勤人员在内,约50人。其它四庭每庭约70人,但案件数量也要多得多。

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

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一般每个省对应一个“大合议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大合议庭”做死刑复核

一、三、四、五庭的管辖区三年一调整,目前这一轮的管辖范围截止到2015年底。


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类犯罪对应一到两个“大合议庭”。

一位接近该庭的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后重大职务犯罪多发,2014年开始,原本归刑二庭专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分配到了其他四个庭,内部专事职务犯罪的“大合议庭”,也由一个增加到了三个。

这位人士解释,今年上半年,部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已有十多个进入了司法程序,全年可能超过二十个。过去每年也就八个左右。根据惯例,这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最高法院就要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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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错误时有发现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

承办人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为重要。当前制度下,他们的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阅卷。人命关天,阅卷通常特别细致。

“工作压力很大,加班是常态。也有特别不上道的,但是极少。”一位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工作过的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拿到案子,承办人要把所有的案卷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虽然报送到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已经过了两审,低级错误依然时有发生。南方周末记者在不同场合听过多位最高法院法官吐槽: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物证提取时间居然比送检的时间还晚;还有的提取时记录是一件蓝色薄毛衣,送检时写的是黑色夹克衫。

“可能真的是笔误,但你得自己去看。”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鉴定室有物证送检登记表,一般是最原始的,但不附卷送过来,血样的图谱表是机器自动生成结果,也没法作假(除非放进去的取样有问题)。

最高法院某刑庭领导在中国法学会一次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了39%。

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提讯可以当面,也可通过视频。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他都要出差,当面提讯。只有案件比较清楚时才视频提讯。但为了避免给当地增加接待负担,无论补查还是提讯,都尽量少去。

“下面法院也都很忙。以前不怎么见最高法院法官,下去还比较新鲜。现在去多了,都烦。所以我们也是能不去就不去,都是凑几个案子去一趟。”这位法官说。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下去调查或提讯被告人,有时候越问问题越多,“一个十几本卷的简单的案子,后来可能也会变得非常复杂,所以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想起来就特别后怕,怎么存在那么多问题。”

听取律师意见的前提是有律师。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来自社会底层,复核阶段都没自行聘请律师。据前述某刑庭领导介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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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定生死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承办人需要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包括存在哪些证据瑕疵、哪些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有需要补查的地方,补查的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作出核准的判断等。一般每份报告都要一二十页,多的四五十页,甚至两三百页。

根据流程,承办人写完报告后,要将案卷和报告提交给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让他们各自独立阅卷并写作报告,一般给一周时间,案件复杂的也可再延长。如果审判长不是承办人,那么审判长先看,认为报告清楚且符合要求的,再交给另一名合议庭成员。

法官们介绍,三人独立阅卷后,要在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讨论,得出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目前,最高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长分别是二级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黄尔梅,最后把关统管的是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但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内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再根据他们的意见重新讨论。

经过上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角色只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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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证据,二看政策

据多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更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们说,最高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屈从于各种压力就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最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投毒案,他在一个月前被宣告无罪。此前他曾四次被判死刑,多亏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核准。

2007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还两次联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下发文件,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涉及命案的,要求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多位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对于因生活琐事、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也很谨慎。它们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只针对特定人引发,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有些案件的发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个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时候这些情节甚至会比自首、立功这样法律上列明了的从轻情节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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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的“准备工作”

法官们介绍,和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有时候我拿到一个案子,一看有自首。第一反应就是,又得调解了。因为就算你核准了,报上去,领导也会打回来,让你调解,看看能不能少杀一个。所以还不如自己先把工作做了。”一位死刑复核法官说。

调解时间经常是不可预估的,虽然可以依靠原审法院,有时候也要多次出差才能搞定。一些可以不杀的,家属工作一直做不下来,只能拖着不核准,时间长了没办法,或者压力大大,就只能核准。

2010年11月3日,长期遭受家暴的四川下岗女工李彦在争执中将丈夫杀死,碎尸后烹煮。二审判处死刑后,等了近两年,直到今年最高法院才裁定不予核准。理由就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李彦的主观恶性也就没那么大。

据最高法院刑庭领导一次在中国法学会交流时介绍,审委会讨论后已决定不核准。之所以拖延,与一二审工作不够细有关。碎尸情节不可谓不严重,而家暴因素在一二审中又没有明确长期虐待,只说双方有过争吵厮打。这样一来,被害人家属不认可,多次几百人围堵法院。舆论则多同情和支持李彦。一些妇女团体曾以公开信等方式呼吁最高法院枪下留人。

据上述刑庭领导介绍,后来经过二审法院不断做工作,也时过境迁,被害人方面情绪慢慢平复了,才没核准死刑。

但也有没能保住命的,比如药家鑫。多位最高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事后都在不同场合提到,案件对法院的伤害很大。

“他只有一条人命,而且是非预谋犯罪。一个大学生,心智还不太成熟,撞了人以后失去控制。而且,他是在警方完全没有掌握到线索的情况下,由父母带着来自首的,可以算得上大义灭亲。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可以不杀的。但没办法,舆论太厉害了,还是杀了。以后碰到类似案子,判起来会很被动。但杀了以后,很多人又开始同情他。”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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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名还能减多少

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已经付出了充分的努力,但中国对死刑数量的控制与学界的期待及国际标准还有明显差距。立法和社会舆论也须给予支持,否则法院抗压能力有限。

据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学者介绍,李昌奎案后,死刑复核就一度开了倒车。李昌奎强奸杀人,又杀死被害人三岁的弟弟,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应判处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却判了死缓,后在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结果一段时间内,法院因为害怕遭遇类似批评,一些本来可以不杀的都杀了。死刑数字也一度出现反弹。“这个势头,费了很大力气才纠正过来。”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刑法学者说。

立法的支持近期有望取得进展。多位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很可能在今年底或2015年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届时,继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削减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后,经济犯罪有望完全废除死刑。

目前中国刑法的死刑罪名总数仍有55个,超过一半的都是国际上一般不适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职务犯罪以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九)都将作一定幅度的削减。“立法机关的态度很积极,很可能会有显著的变化,超出很多人的预期,不止限于经济犯罪。”

赵秉志认为,立法上还应明确慎用的导向。比如,可判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应明确首先考虑适用死缓;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标准也应予以明确。“这样才能推动观念的变化,制度的变革才有基础。否则只是司法机关慎用死刑,不仅老百姓不容易理解,有的地方领导也不理解。”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原本一边倒的社会舆论有过反思。一位死刑复核法官也介绍,像西方国家那样,被害人家属主动向法院求情不判死刑的例子其实已经出现好几个了,“说明经过这些年的调解、判决和宣传,老百姓们的观念也发生了些变化。舆论多元了,不像以前,谁为被告人说两句话都会变成众矢之的”。

生死判官们的体会最直接——杀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还会导致仇恨向下一代蔓延。“像云南的毒品案件,有些是一家人共同作案,数量又非常大,按照法律可以都杀的,但我们一般至少留一个。否则他们的亲人朋友会觉得你太绝情,斩尽杀绝,反而影响稳定。”一位法官说。

另一位法官则用诗词表达了类似情感:“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转载:法租界(微信号:nfzmfz)首发

原载2014年10月16日《南方周末》 题《死刑复核权上收八年 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
记者 / 任重远 编辑 / 苏永通 图 /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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