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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外汇】引导客户在代理的外汇平台上投资致损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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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本质上是合法金融平台下的违规操作,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可以尝试重罪辩护轻罪(非法经营罪),基于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一、
没有诈骗行为
(一)公司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的行为
公司在“诱骗”客户入金、夸大盈利的前景、鼓励开户等行为是营销行为,在商业经营中,对商品的功能夸大、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盈利的空间和可能性、“骗取”客户投资购买行为,是商业销售行为,可能存在商品欺诈,这与刑法上的欺诈具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公司的员工指导客户入金并不等于单方面的“诱骗”,原因在于指导是不能强制客户开户的,无论在开户环节、交易环节、出金环节,投资者都是能够独立判断的,公司无法对客户的资金进行控制。
第一,与国际市场交易大盘数据一致,行为人没有制造市场交易模式的真实情况,蒙蔽客户进行自愿交付的,由此实现占有被害人的资金,实现非法占有投资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公司最终盈利点在于客户的手续费,这与对赌协议有关,但现货交易中对赌协议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进行禁止,虽然在经营的过程中与客户进行对赌,但并未实际损害客户的利益。
二、
没有诈骗故意
(一)公司依法设立,运营正规金融平台
公司是经过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这个行为从法律本身来讲,平台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运营的,同时公司对业务及风险进行了防范,公司在客户注册之前都进行了充分的风险告知。 (二)代理的外汇平台不可控制
公司没有软件可以操纵、控制平台交易,对于客户的出入金没有软件可以控制,就不能据此来认定公司可以操纵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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