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修谱有讲究!五法、六不书、族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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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修谱有讲究!五法、六不书、族禁六条……
所谓五法,指的是明族属、别长少、辩同异、避名讳、参详略。
礼曰:睦于父母之党,可谓孝矣!因而及其妻女族者,所以广爱而明有亲也。
长少之别,惟在行次!故明系之上加次行以别之,使尊卑之伦秩然不混。
姓不可混也!是吾族者,虽微不弃;非吾族者,虽显不录。盖明一本之亲而杜谬援之失也。
先人名讳,为子孙者,慎不可犯。散徙不知而同者,当改避。若登谱以后不可复蹈此敝。
谱有三详:德孚内外者必详;奋身科第者必详;世守四民之业而勤劳于家者必详。又有四略:播迁他郡者略之;考采无征者略之;游荡无家者略之;行检不修者略之。
一曰弃祖:
祖为身之所自出。有祖而不敬,是弃之也与!凡不孝不悌及身非祖脉者,皆弃祖类也,故削之。
二曰叛党:
君臣之义,同与天地!背君者不祥。凡有藐视王章、干明犯义者,直与州党同律。大逆无道者,不书;欺君蠹国、虐害及下民者,不书;为书吏舞文、连累宗族者,不书。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大者不赦;三尺凛凛自干宪典,国法之所不容,即为家法之所必弃。巨恶已经大辟者,不书;绞六点刖者,不书;无故将妇人缢死图赖者,不书。
五伦为天下之达道!彝伦不敦,是禽兽也。敢有败常渎乱者,严之以肃家声。欺公灭祖者、五伦乖唳者,不书;忤逆不孝、殴亲致死者,不书;凶暴横行、殴亲致死者,不书;奸生妓生及螟异姓子以乱宗族者,不书。
义者,宜也!行不合宜,则于众弃之,勿滋虺蜴,荼毒良裔。舆娼优奴隶为婚者,不书;母出庙绝,不书;失谱牒以乱世派者,不书;修谱吝费而自甘弃祖者,不书。
贫而贱,非贱也!甘为下流,斯乃一族之所鄙,削去其名,以为立志污下者劝 。现为奴者,不书;为娼为优为隶者,不书;为僧道弃辱亲者,不书;八岁至十五岁为殇妖者,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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