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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嫡长制

池氏网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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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嫡”,《说文》云“孎也。《诗》‘天位殷适’。《传》曰‘纣居天位,而殷之正适也’。凡今经传作嫡者,盖皆不古。” 嫡,古通“適”,即“适”之正体,文献中有时又作“冢”。冢,“大”之意。《左传·闵公二年》:“大子奉冢祀、社稷之粢盛,以朝夕视君膳者也,故曰冢子。”杜预注:“冢,大也。”大,音“太”。《礼记·内则》:“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又:“父没母老,冢子御食。” 

宗法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主要基础,其制由来已久,《诗·大雅·公刘》就提到公刘曾率领周人迁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当然的继承人。殷商末年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又明确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原则,这标志着宗法制度的完善和确立。对先秦宗法制比较完整的记载,散见于先秦诸多文献之中,如《仪礼》、《春秋》三传、《诗经》、《国语》等。而这其中,又尤以《仪礼·丧服》篇和《礼记·大传》、《礼记·丧服小记》篇的记载为最,这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内容的最主要依据。

 

成周分封,周王的嫡长子为周王,其次子、庶子或为诸侯或为公卿。宗法制度中的继承原则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凡始封者之嫡长子,其后以嫡长子世世继承者,为大宗。周天子为周人之长,世世以嫡长子继承,永为大宗,更是“天下之大宗”,百世而不迁;而其次子、庶子对嫡长子的大宗来说是小宗,但他们在其自己的封地内则又为“一国之大宗”,其继承者也必须是其嫡长子,亦百世不迁。故《礼记·大传》有“大宗惟一,小宗无数”之文。由于嫡长子具有这种政治继承权,因此选择继承人即曰“立嫡”。简单来说,立嫡的顺序是:嫡长子最先、嫡长孙次之、嫡长孙同母弟、嫡长子同母之次弟、嫡长子不同母之嫡弟(父亲续弦之嫡母所生之子),然后按庶子、庶孙之排序。这个制度自周代之后,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存续了两千余年。

 嫡长子继承大宗,为族人、兄弟所共尊,故称“宗子”。《诗经·大雅·板》:“怀德维宁,宗子维城。”《郑笺》:“宗子,谓王之逋(嫡)子也。”《左传•僖公五年》引此诗,杨伯峻注:“宗子,群宗之子。或以为王之嫡子者非。”《仪礼·丧服》篇“齐衰三月”章:“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意即:一族中的男女要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和妻子服齐衰三月之丧,族人即使与之无“五服”之亲,也必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郑玄注:“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这一点,我们从《仪礼·士昏礼》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在《士昏礼》中,男女到了婚嫁年龄行昏礼,是必须要经过宗子的主持或认可方得以进行的。


 简单来说,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但无论大宗、小宗均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体宗族成员所必须尊奉的对象,其在先秦青铜器铭文中有时也被尊称为“宗君”。故《仪礼·丧服》篇云:“大宗,尊之统也。”《礼记·大传》亦云:“尊祖故敬宗。”《白虎通·宗族》也说:“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此处所谓的“宗”,即指宗子,故而尊奉宗子就是尊敬祖先之意。宗子享有许多特权,如《仪礼·丧服》篇所说的财产权:“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又如《仪礼·士昏礼》中所描述的婚嫁之时必须经过宗子的同意和主持。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宗子对宗族成员也有教导权和惩罚权。而在宗子这些诸多的特权之中,首要的则是祭祀权。在传统宗法制度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主祭权的,只有身为嫡长的宗子才能主祭,此即所谓“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所继,各有所祭”是也。这些大宗、小宗的宗子各有所继、各有所祭,而其余诸子非所当继者皆不得祭。正如《礼记·丧服小记》所云:“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曲礼下》亦云:“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王制》又云:“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清儒毛奇龄《辨定祭礼通俗谱》卷二说:“祭必以子,子必有兄弟。但周制兄弟最严嫡庶,不惟嫡庶并严长次。惟长嫡可以主祭,次嫡与庶皆名支子则皆不得主祭。然此惟封建之世,天子诸侯卿大夫惟长嫡得袭,次嫡即不袭故。古之重嫡非重嫡也,重贵也。”正因为“大宗,尊之统也”,作为宗族核心和象征的宗子,又肩负着祭祀和陵庙主的任务,是以必须垂之永久的理论基础,此乃儒学经义之明文。这其中,若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祭祀时,则庶子称为“介子”。介,“副”之意,以表示不敢僭越宗子。《礼记·曾子问》云:“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孔颖达疏:“介子某,介子,谓庶子为大夫者。介,副也。某,是庶子名也。”后亦称庶子有官爵者。《礼记·内则》又云:“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服用其次也;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门。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若富,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终事而后敢私祭。”

 在传统文化概念里,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际上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本宗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藉此而将本宗所有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按照《礼记》的解释,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祢者为小宗”。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小宗传至第五代,另分出各支小宗。所以六世祖的继承人则不再被奉为小宗,此即所谓“祖迁于上,宗易于下”。


 概言之,所谓嫡子、嫡孙,其本意即专指宗子一人而已,这是两千年传统中国极其清晰的一个概念。惜乎今人不察,乃至错讹之谓,屡见不鲜,贻笑之余,殊为可叹。

 除此之外,经籍中的记载,还有如下几个与嫡子相对的概念:


 余子:先秦卿大夫正妻所生的嫡长子以外的儿子。《左传·宣公二年》:“初,丽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适而为之四,以为公族,又宦其余子,其庶子为公行。”杜预注:“余子,嫡子之母弟也。”但文献中,余子有时也泛指除嫡子之外的其他之子,如《吕氏春秋·报更》:“张仪,魏氏余子也。”高诱注:“大夫庶子为余子,受氏为张。”


 支子:与“宗子”相对而言。宗法制度称嫡妻所生的次子以下的儿子及姬妾所生的儿子为“支子”。《仪礼·丧服传》:“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贾公彦疏:“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后人,適(嫡)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


 庶子:妾所生之子。《左传·  宣公二年》:“初,丽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适(嫡)而为之田,以为公族,又宦其余子亦余子,其庶子为公行。”杜预注:“余子,适(嫡)子之母弟也,亦治余子之政。庶子,妾子也,掌率公戎行。”《礼记·内则》:“适(嫡)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基础,由宗法、丧服与庙制三者而奠基和构成。儒家的宗族理论以尊尊统亲亲为核心,又兼及贤贤之意。宗族活动则以丧祭为核心,究其实,其意乃重在人伦。在宗法、丧服、庙制三者之间,也并非完全对应,而是各有侧重,这充分展现出了儒家宗族理论的细腻、丰富与周全。诚如当代著名礼家周何先生所云:


 经由这三种制度的推广实行,无论是从纵的维系或横的关联,强化了家族组织,凝固了家族观念,使之成为中华文化特有的异彩,影响我国的历史社会以迄于清末民初两千余年。即使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夸耀,谈到亲属关系以及人际的对应分寸,全世界只有中国人和犹太人认识最为清楚。而且也只有这两大民族所表现的凝聚力、向心力最为强大。这些特性反映在政治、教育、社会生活、乃至文学等不同的层面,都具有丰富的历史验证。追根溯源,当归功于浓厚的家族观念和严密的家族组织,而这些却又源出于宗法、封建和丧服制度的设计和推广。如此重要的中国文化传承的大事,现下了解的人实在不多,更遑论讨论这类事应有的关切和责任了。(《古礼今谈》“丧服制度”)

 天下衣冠仰圣门,宣尼弦歌有子孙。古之王者必存二王之后,所以通三统也。“通三统”即通三王之统,历史上,凡王朝更迭,为表示尊礼前王,新王甫立必封赠前二代王之后为“公”,二王之后与己为三,称为通天下三王之统。从儒学经义理论上来说,“三统”实则几乎包含了一切礼制。孔子乃道德之渊薮,中华文明更实赖孔子而大成,故而历史上历代王朝对孔子嫡裔的优礼也是渊源有自、清晰可考。同理,孔子为孔氏之始祖,但能作为孔子之“嫡孙”者,也正是被历代王朝所封赠的孔氏大宗主一人而已,余者,则不可曰“嫡”,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概念和简单的道理。


                     作者:李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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