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谱谋利”?错误言论有损无益!
如果说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为中华民族主动脉,那么散布在华夏大地之上蔚为壮观的家谱乃中华民族肌体上纵横交错的毛细血管。
谱兴则族兴,族兴则国兴。《新唐书·列传》“谱系兴焉,所以推叙昭穆,使百姓不得相乱也”。宗族之礼乃中华名族最大的宗教。
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乃宋明理学综合儒家经典所立的八目,中国传统文化之根本。中华上下五千年文明礼仪得以传承,所赖之基,就是这宗族之薪火。家国也好,国家也好,无家则无国,家衰国则败。
中华民族能海纳百川屹立世界东方,所藉之根,就是这庞大的宗族根须。百姓安则社稷安,宗族衍则民族壮。
孔子曾对高柴说过修家谱的意义:
俾后之人莫不知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则身无不修,家无不齐,国无不治,而天下无不平矣。
而如今有些对修谱不了解的人在散布什么“修谱牟利可耻”的伪命题。这个伪命题把“修谱=牟利=可耻”三者等同起来,这不仅严重伤害了那些积极修谱之人,而且他们先给这些修谱之人戴上一个大帽子。这种言论不仅十分有害,而且影响后果也十分严重!
他们将此伪命题这样一宣传,请问:今后之人哪个还愿意续修家谱呢?这不是自讨没趣吗?那些说什么“修谱牟利可耻”的人,往往是一些从没有修过家谱不知修谱之艰辛的人,这少部分人想着捡便宜。
他们的意思很清楚:只要人家修好了谱或志,马上就与修谱志的人说:“送一本给我吧!”或“你将电子文稿发给我吧!”这些人往往不知修谱艰辛不易,劳动成果岂有轻易送人的道理?
只要你收点印刷族谱的成本费,他们马上就说你什么“修谱牟利”了。殊不知自古以来续修家谱都要靠大家出经费是有规定的呀!怎么又牟利了?这又因何与“可耻的牟利”沾上边了呢?
续修家谱,自古以来要靠一定的经济力量支撑。《家礼》中在立祠堂之制的同时提出了“置祭田”,以作为维持祠堂、家族活动和修谱的经济基础。
自古以来,续修家谱的经费大多有以下几个来源:
(1)一部分来自祠堂公产。祠堂一般都拥有一笔田产(称“祭田”)和庄园。在宋元时期,已经有了把祠堂和“祭田”结合的情况。到了明清时期,族田、祭田都有比较可观的族产收入。
(2)一部分来自族人捐助。这是修谱的最大经济来源。一些家族的名商巨贾更是凭借其雄厚财力,首先站出来捐款;组织者又适时给予表扬和鼓励,树为榜样。然后在此基础上,鼓励族人为此次修谱捐款。
(3)一部分由家族成员公摊。规定凡为入谱对象的族人每人缴纳一定的费用。
公摊数目可以分出男丁、女丁不同的标准。通常每丁或每口出钱若干,有违抗不交者,依家规严处。所以修谱之时,再穷的族人,也会按时交纳。
(4)一部分按入谱的条目、字数或领谱的数量摊钱。这样一来,势必造成有经济实力的族人,通过这种方式在谱中占有更多的篇幅。这种方式,也使得过去一些从事不被重视的职业之人,如商人等,可以凭借经济实力,在家谱中改变形象,占据重要位置。
当然,也并不是每一个家族修谱都采取以上所有方式筹款,但一般不会超出上述范围。谱修成后,要将收支向族人交待清楚,以示无私,支谱的价格视篇幅而不同。
并且依照国家《著作权法》之第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给予著作权人“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修谱人获得必要的报酬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这种合法收入本是他们劳动所得,不属于”谋取私利“的范畴,受国家法律保护。
那种不分青红皂白,把修谱说成是“谋利”,不是别有用心,就是有意混淆视听,另有所图。
池氏网认为:家谱是神圣的,读家谱之前本族后人需先焚香祷告沐浴之后才可阅读,更不能轻易送人——送了就不合古来规矩。
现在,有的族人印了些“资料”在内部传阅,印过百十本送人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你若要大量地印发,那就得按规矩办,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了“准印证”方可大量印发,否则便有“非法出版物”之嫌啊!
特别是对那些未经审查批准印发的东西,如果无原则地到处大量发送,一来有些不洽当的内容如果发送出去,后果和影响是可想而知;二来也助长了一些族人的错误思想,以为这就是什么“大爱”呢!
希望族人用心研究家史族谱,写了好的书籍就要按正规渠道通过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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