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标准汇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编

来源:环评云助手app小程序


错过上周的汇编可点击这里:【标准汇总】一文收获26个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跟着我,来看看今日汇编:

目录


1.行业相关标准;
2.函文解释;
3.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截止2021年8月23日,共22条)

点击标准标题即可查看全文

标准名称文件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
GB/T3840-911991-08-311992-06-01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
GB16297-19961996-04-121997-01-01中国原环境保护总局
GB9078-19961996-03-011997-01-01中国原环境保护总局
GB26453-20112011-04-022011-10-01中国环境保护部
GB13223-20112011-07-182012-01-01中国环境保护部
GB28663-20122012-06-272012-10-01
GB28665-20122012-06-272012-10-01中国环境保护部
GB28662-20122012-06-272012-10-01中国质检总局
GB28664-20122012-06-272012-10-01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
GB29495-20132013-03-142013-07-01中国环境保护部、中国质检总局
GB29620-20132013-09-172014-01-01中国环境保护部、中国质检总局
GB4915-20132013-12-272014-03-01中国环境保护部、中国质检总局
GB13271-20142014-05-162014-07-01中国环境保护部、中国质检总局
GB13801-20152015-04-162015-07-01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
HJ945.1-20182018-12-192019-01-01生态环境部
GB37824-20192019-05-242019-07-01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生态环境部
GB37823-20192019-05-242019-07-01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39726-20202020-12-082021-01-01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39728-20202020-12-082021-01-01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39727-20202020-12-082021-01-01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20950-20202020-12-282021-04-01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生态环境部
GB20951-20202020-12-282021-04-01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生态环境部
GB20952-20202020-12-282021-04-01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函文解释(截止2021年8月23日,共6条)

点击复函标题即可查看全文

环函[2001]25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冀环管[2001]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分别按“金属熔炼”和“其他”工艺规定了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将对该标准进行修订。考虑到铅玻璃制造工艺的特点,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修订前,彩色显像管玻壳厂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可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 16297—1996)中的规定,即0.7 mg/m3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351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2台35t/h和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环函[2008]22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1 min、15 min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 s累积平均值、1 min、15 min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日均值和月均值的使用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确定。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4号)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若地方排放标准未按上述要求制定,且排放限值宽于相应的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则该行业适用国家排放标准而不适用地方综合型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环函[2010]6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电石炉标准的请示》(鄂环函[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电石炉熔炼生成的电石成分是碳化钙,具有金属性质,因此,电石炉与铁合金炉性质相似。电石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铁合金熔炼炉的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环函[2013]292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皖环函〔2013〕13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2年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代替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铁矿烧结炉部分。铸造工业和钢铁工业的烧结工艺均是将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经烧结机烧结粘结成块状的过程,两者生产设施相同。因此,铸造工业烧结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的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19日

环函[2014]17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环大气函[2016]17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2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截止2021年8月23日,共6条)

点击标题即可查看全文

2018-02-01
来信:
  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颁布实施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合成树脂制品行业也执行该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因子包括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酚类、甲醛等。天津市2014年颁布实施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该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因子为VOCs。此种情况下,天津市的塑料制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哪个标准更加合适? 
回复:
  您好!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关系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天津市针对塑料制品行业规定的VOCs项目属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因此天津市塑料制品企业除执行国家《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地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VOCs控制要求。

2018-10-10

来信: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周围200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 关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这个14MW是指单台锅炉还是指全厂的锅炉合计14MW?例如我供热站有7台2MW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 

回复:

  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中的“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是指单台锅炉。三、关于“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排污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地区应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全国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排气筒所在企业如果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则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否则,无需安装。

2019-01-15

来信: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最后一句“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中的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还是仅指新建燃煤锅炉房? 

回复:

  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关于4.5部分“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的表述,其中“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


商城好物推荐


注:转载请注明[环评云服务]微信公众号


💗


  关注一秒钟,知识涨不停  



-本期完-


觉得对你有帮助

欢迎分享朋友圈、点赞、笔芯哦~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下载「环评云助手」


扫描关注我们了解更多标准汇编微信:环评云服务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环评云助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