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环境部发文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将逐一核实社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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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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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重点
(一)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实际无环评工程师的;
4.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1.存在“挂靠”行为的;
2.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参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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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2021年11月开始,分3个阶段推进。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对照整治重点,对本单位和本人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发现提交信息存在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的,可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附件1格式将本行政区域自查自纠情况连同阶段性工作小结于2021年12月5日前报送我部。
(二)全面排查(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通过信息比对、材料审核或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环评单位(含因失信记分被注销后尚未补正信息的)及其环评工程师(含2021年9月1日后被注销的)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核实环评工程师在环评单位近三个月内的社保缴费情况。对存在整治重点(二)中第2项、第3项所列问题的环评工程师,以及涉嫌“挂靠”的环评工程师(我部初步排查出的线索名单另发),要逐一核实是否存在“挂靠”行为及其实际工作单位。环评工程师涉嫌“挂靠”线索涉及多地的,相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排查工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附件2格式将本行政区域排查情况连同阶段性工作小结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送我部。
2.同时有包括环评单位在内的多个社保缴费单位,经核实有其他实际工作单位的。
(三)清理整顿(2022年2月16日至3月31日)
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专项整治期间假借变更名义修改诚信档案信息或在专项整治期间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六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按照《记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人员在环评单位“挂靠”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其实际工作单位通报;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发现问题、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可视情况不再实施失信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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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遵循“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统筹安排、定期调度,做到清理排查到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信息(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通过联系邮箱报送我部。
(二)严肃查处。要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责任追究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失信记分和实施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启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存在从业异常情况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要加大靶向监管力度。
(三)加强宣传。要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鼓励公众投诉举报,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的责任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健全机制。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梳理经验做法,针对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联系电话:(010)84756837,84756912,65646205
传真:(010)84756912,65646186
1.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2.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全面排查情况汇总表
3.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人事司、海洋司、核二司、核三司。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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