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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只剩下最后一条路!

2017-03-26 左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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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据《南方周末》报道: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2016414日下午,三辆无牌照轿车、一行约十人,来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门口,进行堵门式催债。11名催债人对苏银霞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后,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2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二、

南方周末这一报道上网之后,激发了读者强烈反响,网易读者的留言达到罕见的超过177万条。评论一边倒地同情并理解于欢的激愤杀人,同时认为这个判决是对更多人的羞辱。从社会反响上看,是暴力逼债团的人伦羞辱引爆了舆论关注;但从司法判决看,警察渎职引发的杀人事件,不被追责问罪而激起了更多的公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激怒民情的就是这个判决。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

  我们来看看于欢的犯罪行为。首先,他是被催债人员非法控制,催债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具体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而且,催债人员(后来的死者杜志浩)当众脱下裤子,用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已经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接警后,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处于被控制中,对这一点警察居然没有干预。而且,受害人苏银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强制猥亵、侮辱这一情况,警方也没有做任何询问,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转身离开现场。

三、

民间高利贷引发的暴力肆虐,早已是底层中国的现象级国情,上线吞噬下线,下家死磕上家。本案中,警察扮演的角色及其实际不作为,成为这种现象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这个现象形成了相互催化的恶性循环:高利贷者可恶,于欢杀人,警察渎职,司法无为。

本质上讲,于欢的行为是对自己和母亲所遭受的犯罪行为的伤害下正当防卫;而接警警察的不作为,显然加剧了他的恐惧和不安。法官大人给的解释是“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法官大人可能想用“未使用工具+已经出警”这两个要素,来证明两个人受到的危险比较小。那么问题来了,11个人想打死2个人,需要工具吗?出警以后警察只是来说了句话,缓解了局势吗?事实上,出警,不但没有缓解局势,反而令催债人更加有了底气,有恃无恐地进一步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于给催债人员打了一针放心剂!

在场人作证,死者威胁要拉女方去卖淫还债,加上死者的地位,他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件事。另一个证人表示,如果警察真走了,那么按照当时的情况,被告及其母亲一定性命不保

为什么法官还要认为警察已经控制住了局势?为什么不相信证人的话而反而称死者对被告的威胁不大呢?

有网友表示:从报道中来看,死者做出的是强制威胁侮辱的行为,的确够不上强奸这种可以正当防卫的罪行,看来当地法院的同志们,法律学的真不错,肯定都妥妥的通过司法考试了!法律适用看上去的确没问题,但是从个人情感上,很难让人接受!

但是出警的那几位聊城同行们,这个责任真是跑不掉了,你们良心会不会安!水浒的故事虽然也发生在聊城,可现在是新社会啊!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令大多数人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于欢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令大多数民众感到义愤和不安,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当。

四、

有位法律人称:看到这个新闻后,即使我一直认为自己是冷静理智的法律人,也难过绝望得发抖。如果换成是我,我会怎么办?极有可能,我会和于欢做同样的事。精神崩溃边缘,警察绝尘而去,破灭了他所有的希望后,他还能怎么办?

出警的民警,按无期提诉的检察官,判无期的法官,也应当问问自己,换成你,你会怎么办?

也许有很多人会说:“这就是故意伤人罪、没毛病。”的确,法律是铁的准则并且必须遵循,但是一个有担当的法律人应该心存质疑与期待,毕竟法律需要不断的完善与修订。当你认真推敲一个不平案、并且努力让更多人知道它,可能多年后法条上就会多一句解释让更多不法之徒被绳之以法。

在法官判决此案时,无论是考虑故意杀人时,还是考虑防卫过当时,应该再考虑一条,即“人性的本能,人伦的本能”,这需要有一种宽容的精神。有了宽容的精神,我们才不会动辄就把于欢拉到刑法中妄加评判,简单地认为其是犯罪。实质上,他只是作为一个人,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中,做了一个所有配得上称为人的都会做的行为!或许,宽容的精神是人类走向未来的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早在2016年5月,xizong就在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欢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后续处理,正是检验当地公检法机关能否将中央精神落到实处的一次契机!

五、

小时候老师教育我们 遇事不要好勇斗狠,要找警察叔叔解决。结果受到侵害,警察又不管,怎么办?警察说,要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是不是对高利贷骚扰行为的默许?最后“用极端手段”侮辱别人,是不是警察纵容的结果?

当个人把权利让渡出来给政府和法律,寻求保护。而政府与法律却不作为的时候,该怎么办?

曾有网友公开提问:中国是否拥有远超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治安水平?这一问题居然被系统自动认定为错觉!不知是读者的错觉,还是电脑网络的错沉!

  回说此案,一个22岁的血气方刚的年轻男人,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况下,亲眼目睹母亲被以极端的方式当众强制猥亵、侮辱,而穷尽了所有行政、司法救济手段之后无济于事,在这种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我想,170多万网易读者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坚决捅死那些牲口,毫不犹豫!

  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只剩下最后一条路!而且,这并不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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