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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禹山突然爆出了张志新的性丑闻

2017-09-17 左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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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新资料图

张志新因为陈禹山的一篇报告文学《一份血写的报告》而名扬中国。

然而当陈禹山移民美国后,却突然暴出了张志新的性丑闻。另一位正统作家刘宾雁也附合了陈禹山的说法,说当年采访事件时,的确有人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张志新存在着性丑闻,而且不只一人。

最为著名的就是,张志新与沈阳军区政委开国上将周恒的丑闻。1957年,张志新调任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干事,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教员,中共辽宁省委文化部、宣传部文艺处干事。由于工作的关系,张志新与沈阳军区政委周恒相识了。老革命周恒遇到了青春少妇张志新,虽然张志新已为人母,却也是风姿绰约的美少妇。正所谓英雄爱美女,两人之间发展出了一段地下情。文革开始后,张志新的这段婚外情,后来被人用‘大字报’揭发出来。此外,张志新与沈阳一文艺工作者有染,在天津时也有外遇。

由于丑闻曝光,张志新无法承受重压,他的丈夫在他被抓后一直没有去探望,直到张志新主动提出离婚后,才去见了一面。张志新承认了自已的外遇,并嘱托丈夫将放在家中大衣领子里一张情人照片取出烧毁。此后,张志新有了寻死之心,公开谩骂毛泽东,林彪等人。

有关张志新被杀是毛远新所为一说,也不是事实,张志新被抓时,毛远新远在中越边境,根本不知此人。后来在决定枪决张志新,毛远新也只是投了赞成票,而不是主要决定者。张志新被割喉,也只在报告文学中提到,并没有任何官方资料。

目前张志新的妹妹,两个女儿均在美国,并没有因为张志新被捧成‘英雄’而对当局友好,相反,都很敌对。

一、张志新的妹妹张志勤在1979年秋曾追问《光明日报》记者、《一份血写的报告》的作者陈禹山:“为什么辽宁有些人说我姐姐有‘作风问题’ ?”

陈禹山当时对此避而未答。

1、当时辽宁一些人传言张志新 “生活作风”有问题?无风不起浪,多少还是有些外传的消息的。

2、张志新的妹妹张志勤为什么要追问这个问题?说明她在很广泛的范围内听说了这件事情,想问个明白,弄个究竞。

3、陈禹山当时为什么对此避而未答?如果没有,可以直接否定掉,但他没有这样做,其中必定有隐情,这个隐情就是真情。陈觉得对“英雄”的私人生活不应过多暴露。

二、张志新给丈夫的诀别信中有过含蓄的表露

张志新在信中有四处可以说是“含蓄的表露”:

1、“……叫她不要早婚,妈妈对不起他们……”这句话是双关的,既有自己遭罪牵连家庭的意思,也有一种夫妻感情上的内疚。

2、“……十几年我对你没疼没爱,犯过的错误已结束了。彻底把我忘却,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犯过的什么错误?为什么十几年对自己的丈夫“没疼没爱” ?

3、“…总之担子都是你的了。对孩子要耐心!对不起你。”在这里,张志新又一次说“对不起你”,

4、“……以前千错万错,如果不能饶恕,我愿接受最严厉的惩罚,毫无怨言。”

“千错万错” 的是什么?又有什么“不能饶恕” ,张志新甚至愿意“接受最严厉的惩罚,毫无怨言”?

三、张志新坦率承认了自己有“婚外恋”

当年,陈禹山釆访张志新事件时,曾调看过张志新的所有案卷。整个案卷中,所有指控张“反革命言论罪” 的,她没有一处承认,她说:强迫自己把真理说成错误是不行的,让我投降办不到,人活着,就要光明正大,理直气壮,不能奴颜卑膝、低三下四,我不想奴役别人,也不许别人奴役自己。但她惟独坦率承认了自己有“婚外恋”,并说是在重看焦裕禄故事之后,同焦裕禄相比,她这方面有损一个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对这一道德过失,她愿坦荡认错。

陈禹山后来回忆说,当时看到这一案卷时,已经采访过张的丈夫曾真了,了解到曾真当年体弱多病,可以想见,在夫妻性生活方面,身体健康的张可能处在一定程度的性饥渴状态,加上张天性喜爱文艺,与情趣相投的艺术家产生婚外恋,是可以理解的。

1957年,张志新调任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干事,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教员,中共辽宁省委文化部、宣传部文艺处干事。由于工作的关系,张志新与沈阳军区政委周恒相识了。老革命周恒遇到了青春少妇的张志新,两人之间发展出了一段轰轰烈烈的“革命恋情”。现在司空见惯的‘官员包二奶’,在那个时候,可是了不得的事。

文革开始后,张志新的这段婚外情,后来被人用‘大字报’揭发出来。本来也只是作风问题,并没有上升到政治问题。被下放到盘锦五七干校十二连。张志新的丈夫也自然知道了内情[后来离了婚]。重压之下的张志新,精神上出现了问题。大冬天跳到洗牛的池中乱蹦乱跳。此后,张志新接连口出狂言,大批林彪,江青,后来干脆直指毛泽东。我甚至认为张志新在当时与其说是什么“追求真理”,倒不如说她是有意“寻死”。或是真的有点“短路”。

张志新被“割喉”一说,当初就引起了公安战线广大同志的强烈不满。押解张志新去公审大会会场和刑场的干警同志中没有人看见她被割过喉,参加公审大会的人没有一个出来证明其看见她被割过喉,她被处决后的照片中没有她被割过喉的任何痕迹。至今没有发现有谁下达过对她进行“割喉”的命令,至今没有发现有谁割过她的喉,否则,这些人绝对会在1980年被作为刑事犯而判刑,当年殴打彭德怀的人就被判了刑。在对“四人帮”、毛远新以及“四人帮”在辽宁的其他追随者的指控中,也没有涉及所谓“割喉”问题(这应该是控诉“四人帮”的头号重磅炸弹呀)。当年主持辽宁工作的陈锡联听到所谓“割喉”之说,更是感到莫名其妙。

难怪当年许多公安战线上的同志说:“我们的确在文革中犯过‘左’的错误,但我们毕竟还是在党的领导之下,我们是共产党的警察,不是国民党和希特勒的警察。这样的法西斯暴行,即使文革中也不会在我们公安队伍中出现一起。更何况当时的政策,谁要是干了这样的事,那就不是仅仅扣上一顶‘法西斯’帽子的问题了!”

把一个普通犯人人打扮成英雄,右派实在太无耻。再杜撰一个什么“割喉”暴行,右派更是无耻之极!89年罗马尼亚事件,右派也是无耻地把一个因病死去的孕妇从太平间中拉出,并开膛,然后硬说成是被共产党屠杀的。“割喉”、“剖膛”是右派污蔑共产党的惯用伎俩(蒋介石当初早已用过这个伎俩)。


  • 张志新案还有很多秘密没有被曝光。

  • 张志新,30年出生于天津。天生丽质,解放前受过较好的教育。很有文艺天赋。48年曾经参加了蒋总统当选的庆祝大会。父母都是教师出身。 有三个哥哥,三个妹妹。张志新在建国后,曾积极参加抗美援朝。表现突出,在那个年代,也的确算是个有文化的人。因为当时国家急需俄语人才。张志新被保送到人民大学学习俄语。但一直不是党员。在人大学习期间,结识了后来的丈夫曾真。也许正是曾真的出现改变了张志新的命运。因为曾真这个人不是一般人,曾真的姐姐就是中共高级领导ren陶铸的妻子曾志。张志新是否真的爱过曾真,不得而知。但与曾真结合后,张志新事业发生了“飞跃”。我们从张志新被捕前的履历不难发现。她升迁的很快。

    1955年国庆,张志新与曾真结婚。同年,张志新即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张志新与曾真同时被调往辽宁。27岁的张志新成为沈阳市委宣传部干部。1962年,32岁张志新再次升任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正处级。也是这一时期,张志新先与沈阳某文艺界男士发生婚外情。后与沈阳军区政委有染。有文章说,曾真体弱多病,正值盛年的张志新存在一定程度的性饥渴,才会发生这样的事。嘿,总归不是个理由吧。从张志新的升迁速度上看,我们很难不把她与陶铸曾志相联系。张志新的政治态度恐怕也受到陶铸一家的影响。张志新果真说过一些豪言壮语,也就找到了出处。随着陶铸的倒掉。殃及到张志新也是有可能的。张志新借裙带关系发迹,后在文革中丑事被揭发,以及锒铛入狱。似乎是一种必然。文革后,张志新案率先被平反。但向公众隐瞒了诸多信息,比如她的婚外情问题。比如她的高干背景。

    张志新案台前幕后都藏着玄机 

    (华国锋1975年1月13日出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公安部长,1976年2月3日出任国务院代总理。1976年4月7日,出任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

    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

    张志新被判死刑的真正原因

    我们在对“张志新案”进行重新了解时,发现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重要的事实:

    1、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毛泽东主席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毛泽东”、“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

    2、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

    3、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毛泽东主席的言论。

    4、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周恩来总理的言论。 

    5、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等口号。 

    6、1975年第二次判处张志新死刑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查,当时判处张志新死刑的依据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公安工作六条》。 《公安工作六条》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7、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报批过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据查,当时判死刑的审批程序为,基层法院判死刑须层层上报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院判死刑,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上报最高法院前,按当时的规定必须经省委常委讨论同意,然后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了解,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审批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 

    所以判张志新死刑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她反对林彪、“王张江姚”(林彪1971年已死,辽宁省在文革中没有因反对“王张江姚”被判死刑的),不是因为《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引用的张志新的那些言论(请对照我当年的言论),也不是因为张志新坚持《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引用的她的那些观点(本人也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而是因为《一份血写的报告》有意遗漏的,张志新用谩骂的语言“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因此触犯了《公安工作六条》,这才是判张志新死刑的真正原因。

    当时对张志新的判决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当年判处张志新死刑的法律工作者不愿给张志新“平反”;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三十多年过去了,据我们所知,当年参与判处张志新死刑的至少几十个人,却没有发现一个人出来表示“忏悔”。

    所以,我们认为《一份血写的报告》不是一份认真、严肃的按照时间顺序、逻辑过程、因果关系、事实真相形成的“案情报告”,而是政治目的明确的“文艺作品”。

    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

    在陈禹山们的笔下,“张志新是被冤杀的”,而“冤杀张志新”的,则是毛泽东主席的侄子,毛泽民烈士的儿子,当时辽宁省委的副书记毛远新。三十年来,这种“说法”经过“传媒”传来传去,似乎已成为真实的历史。

    然而,这恰恰是被歪曲的历史。三十年了,应该将历史的真相还原了。

    关于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陈禹山们1979年6月5日在《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写了五段话:

    第一段话: “她,叫张志新,是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因为坚持真理,被林彪‘四人帮’及其在辽宁的死党一伙投入监狱。”

    第二段话:“‘四人帮’在辽宁的那个死党,看了这份材料暴跳如雷,吼叫‘这样的人得整起来’!”

    第三段话:“审讯就这样结束了。面对这样一位‘犯人’,林彪‘四人帮’便祭起他们那套法西斯‘法宝’来。他们给张志新同时加上脚镣手铐,用种种残忍的手段折磨她……。”

    第四段话:“1970年8月24日,张志新被扣上‘现行反革命’的罪名,判处无期徒刑,被拉到公判处决大会上陪斗,并被用海绵堵住嘴巴,同两个要被处决的犯人一起绑赴刑场陪斩。”

    第五段话: “尽管遭受种种非人的折磨,张志新毫不动摇,坚持真理,坚持斗争。‘四人帮’在辽宁的那个死党咬牙切齿地说:‘判无期(徒刑)以后一直相当反动,看来是死心塌地’,‘在服刑期间还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

    经过了解,我们现在可以肯定地说,前四段话所涉及的事情(均发生在1975年2月26日前)与毛远新完全无关。因为毛远新最初知道“张志新案”的时间是在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议听取、研究“张志新案”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审理“毛远新案”时,当时有关部门指定给毛远新的辩护律师张海妮曾经明确辩称,1975年2月26日前毛远新根本不知道有“张志新案”。正直的张海妮律师是公正的,因为她知道,1970年6月前,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研究“张志新案”时,毛远新因车祸受伤而未参加会,因此不知道有“张志新案”;因为她知道,按照当时的死刑报批程序,只有省高院判了死刑,才会上报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研究,至于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及最初的批捕等完全由有关部门按照当时的法律办理,无须报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批准。

    既然前四段话所涉及的事情与毛远新无关,请问陈禹山们,前四段话所指具体是谁?请陈禹山们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逐条认真的回答。若不做回答,我们可以认为陈禹山们编造事实,并故意用模糊的表达方式,实现欲加之罪的目的。

    上述第五段话,这段话根据陈禹山后来的讲法,实际所指是毛远新,这段话根据我们的认真了解,发生时 47 37402 47 17929 0 0 5808 0 0:00:06 0:00:03 0:00:03 5807在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张志新案”时,而这段话的内容则完全是陈禹山们编造、拼接起来的,根本不是毛远新所说。其中有当时辽宁省委的副书记毛远新所说的话,也有根本不是毛远新所说的话,其中特别关键的“以后一直相当反动,看来是死心塌地”,“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这些话就根本不是毛远新所说。事实是,当时毛远新除了对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表示同意外,仅说了一句话:“判了无期还这样嚣张”。——这一切已被当日常委会议的现场情况、原始记录、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审理“毛远新案”时的相关情况定格在历史中。

    《光明日报》1979年7月17日刊载《人民的法律为何保护不了张志新同志》,作者马荣杰。该文说:“‘四人帮’在辽宁的那个死党下令判处张志新死刑,不许上诉,立即执行。”

    这段话,要请马荣杰先生明说究竟是谁“下令判处张志新死刑,不许上诉,立即执行。”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马先生拿不出证据,无法自圆其说。

    《南方周末》1998年8月7日刊载《张志新案还有秘密》,作者朱建国根据1998年7月21日采访陈禹山的录音,在该文中说:“张志新……后来因为坚决不认罪,坚持认为不仅林彪、‘四人帮’有罪,而且‘毛主席也犯了左的错误’,于是在毛远新主持的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上,由无期徒刑改为死刑。毛远新说:判了无期徒刑还这样嚣张,杀!……”

    这段话也为陈禹山所言,但与上述第五段话就有明显不同,这两句都不是真正的原话。再有,明明开的是辽宁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张志新案”,怎么又变成了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了。况且,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从未研究过张志新案,毛远新从未主持过辽宁省革委常委会研究过“张志新案”。就是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研究“张志新案”的那一次会议,也是由黄欧东书记主持,毛远新作为副书记,根本“不够资格”主持这次会议。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重大责任问题,怎么能信口胡说呢!

    凤凰卫视“口述历史”栏目2008年2月采访任仲夷当年的秘书张岳琦,张岳琦谈到任仲夷1979年主持辽宁省委工作时克服阻力平反张志新案。张岳琦特别谈到杀张志新的是毛远新。凤凰卫视将张岳琦的原话打出字幕“后来毛远新批示说杀了算了。”

    这段话要请张岳琦先生说明,毛远新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批示说杀了算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毛远新从未批示过这样的话,张先生也拿不出证据,也无法自圆其说。

    “历史风云网”载《历史解密:张志新文革冤案是怎样平反的》一文,作者陈少京记下了陈禹山采访手记中的一段话:“3月9日,辽宁省委召开了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对张志新案件的复查汇报,这次会议确定,省委要做决定,发文,召开平反昭雪大会和追悼会,……在会上,任仲夷最后说,张志新案件是件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惨的。……她最后死在林彪、‘四人帮’及其死党毛远新的屠刀之下。”

    任仲夷已去世,但任的话也是“欲加之罪”。

    那末,究竟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呢?

    我们认为应该对“张志新案”负责的是一个组织系统(这里不涉及“张志新案”处理的对错问题):

    1、张志新1968年11月下放到辽宁盘锦“省五七干校”。12月张被同干校的女干部告发“现行”问题,被送到干校没有行动自由的“学习班”。此间张的“婚外情”问题被大字报揭发。此后张口头、书面发表了一系列的言论,被多次批判。1969年1月9日张写下遗书,被发现后严加监管。此后,张继续口头、书面多次发表“现行”言论,并多次被批判。1969年9月24日张志新被逮捕。

    2、1970年5月张志新被第一次判处死刑。这次死刑报到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1970年6月前),当时辽宁省的最高负责人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于是1970年8月24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

    3、1974年至1975年初,沈阳大北监狱将张志新作为从严处理的典型(因张新的“现行”言行)上报至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又将张案上报至沈阳市法院,沈阳市法院建议改判张志新死刑上报至沈阳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沈阳市法院院长张铁汉在沈阳市委常委会上汇报了张志新案,沈阳市委常委会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市委副书记宋光代表市委签字确认,张案又上报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院长陈一光代表省高院签字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

    4、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议研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报告,黄欧东主持了会议。黄欧东当时是排列在曾绍山之后的辽宁省委书记。当时曾绍山因事未主持这次常委会议。这次省委常委会议共研究了省高院上报的十几个死刑判决建议,“张志新案”是其中之一。全体常委一致同意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建议。最后是由主持人黄欧东代表省委常委签字确认同意辽宁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建议。这次省委常委会议后,按照当时的“法律程序”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将“张志新案”等死刑案一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这里,必须说明,辽宁省委常委会议对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建议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力,并无判死刑的权力。

    5、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一个多月的认真复审,最后于1975年4月3日以江华院长的名义,核准了张志新的死刑。

    6、毛远新是当时辽宁省委的副书记,是省委常委之一,他参加了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会议,也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正的说,在当时参加会议的省委常委中,毛远新应在黄欧东之后承担责任。这是因为1973年底,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李德生调任沈阳军区司令员,但不兼任辽宁省委的工作。1973年底辽宁到北京参加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会的是陈锡联、曾绍山、毛远新。会后,周恩来总理明确指出,在陈锡联调离后由曾绍山临时代辽宁省委第一书记,由毛远新临时主持辽宁省委的日常工作。周总理还说,这个事情要经过政治局讨论报毛主席批准后才能决定。但周总理的这个指示以后一直没有形成中央文件,因此当时辽宁省委的排序仍然是曾绍山代理第一书记,黄欧东其次,李伯秋第三,杨春圃第四,毛远新是副书记位居第五位。按照党内惯例,凡事以文件为准。所以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会议,在曾绍山因事不在时,是由黄欧东主持。若黄欧东不在,则依次由李伯秋主持。所以在当时作为省委副书记的毛远新“距离”主持辽宁省委常委会还“差一大截”。但是,由于毛远新是周恩来总理口头指定临时负责辽宁省委日常工作的人,因此在参加辽宁省委会议的常委中,毛远新应在黄欧东之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审理“毛远新案”时,张海妮律师曾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毛远新应对“张志新案”负“主要责任”,明确表示“张志新案”是“集体决定”,最后法庭改为毛远新应承担“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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