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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建立公积金失信“黑名单” 失信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惩戒

2018-01-26 宿州楼市指南

  【导语】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帮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后这些行为要受罚了!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凡是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和单位,都将受到惩戒。


       对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两种方式进行惩戒。该中心将其录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列为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的对象;视情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该中心1—3年的合作资格;对受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受托公积金业务考核细则》规定双倍扣分;非受托金融机构将不得与该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将失信信息在该中心网站和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开,同时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惩戒。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个人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经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的。“较重失信行为”是指个人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发现后,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个人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发现后,拒绝退回或超时限退回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首先是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另外还要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将录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黄名单”,记录期限为2年,作为日常稽核或抽查的重点;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取消失信个人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同样录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延长为5年,列为重点稽核和监督检查对象;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将失信信息在该中心网站和宿州市市县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开,同时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惩戒。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还提到,单位或个人对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行为认定结果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该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该中心稽核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由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经该中心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发现失信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将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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