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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师工程”开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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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师工程”开讲啦

- 光明区思政教师培训-

光明区“普法强师工程”思政教师培训(第一期)于2月18日上午9点在公共服务平台448正式开营。区教育局和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开营仪式,参训教师由前期的自愿报名后经过遴选参训,参训主题则经面向全区思政教师调研后确定。

第一天的讲师是刘作芳律师,她主讲《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授课内容涵盖了“概念和法律依据”“主体、对象与规则”“教育惩戒内容”“立法确定教育惩戒的意义”以及“救济途径”五个方面,并通过案例分析与互动答疑等形式引导参训教师理解《规则》,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可能实施《规则》的情景提供指导性意见。刘律师强调,教师必须明确育人目的,坚守“八不得”红线不逾越。(详见《规则》第12条,附于文末)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战略工程,深化思政课改革创新更是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格局。


据悉,光明区正致力探索高品质法治校园建设光明路径。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法治教育队伍,以科学的理论助力思政课程,开展“普法强师工程”思政教师培训,亦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时代感和吸引力的体现。


附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Q1

有人说在师生关系中,教师处境较尴尬,在管理学生时比较谨慎,好像只能通过长期的“意识唤醒”来让学生明白:要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但是起效却很慢。

刘律师:是的,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的基础。我们要牢记,“惩戒”是为了给予学生正向的引导,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最终学生能够敢于面对错误,承认错误,改正错误,才算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

Q2

如果班主任规定学生不穿校服则不允许进入校园,让学生回家穿好校服后方可进校上课,这种规定是否妥当?

刘律师:这种做法不可取,违背了教育的宗旨。班主任可以考虑给予学生分配适当的班务,如值日一天等,从而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Q3

如果某学生平时身心表现良好,某一次违反了学校纪律,老师按章对其实施惩戒,但却导致学生出现应激行为,责任在谁?

刘律师:首先,老师没有察觉学生隐藏的情绪便是老师的失察。此外,这属于意外事件,不涉及刑事责任。


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学生出现了过激行为,并且是由于老师的惩戒行为导致的,学生及其家长、老师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老师所负的具体责任还要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Q4

《规则》中提到:不得进行以击打、刺扎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如果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承诺表示,在学生违纪的时候可以打手心,不追究学校及老师的责任。一旦学生发生违纪,老师以打手心进行惩戒,此时教师行为违法吗?

刘律师:众所周知,下位法(此处指学校校规)不能与上位法(此处指法律法规)相矛盾。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如果二者不一致,则下位法无效。至于打手心违不违法,要看行为会不会给学生造成身体上的痛苦。按我们的理解,惩戒仅是一种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的“仪式”,其本身并没有给学生造成身体痛苦,则不构成违法。

Q5

《规则》提到,学生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学校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及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请问这个法定程序是什么?如果家长不配合该怎么办?

刘律师:学生层面,法定程序是指需要专门机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形成相应的鉴定报告,由此判定学生是否出现了严重不良行为。而家长层面,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接受《规则》的约束,交由学校及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Q6

如果班级里有学生存在心理疾病(比如被诊断为抑郁症),当这类学生出现违纪违规的情况时我们是否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

刘律师:面对这类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教师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但要采取一些适度的方法,比如:不当众批评,而是选择让学生到办公室进行谈话教育等。同时教师还应与家长保持联系,了解哪些行为或语言会较为容易引起这类学生的过激反应,教师可以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注意言行。必要时,如果家长授权教师进行教育管理,家长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签订承诺书,以便明确职责归属。

Q7

教育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通知中提到,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带手机进入校园。但教师仍发现不少同学在校用手机。为此,学校联合家长义工,对学生宿舍进行排查,进到学生宿舍搜查手机,此做法是否可行?

刘律师:首先,此做法虽不违法但亦不合规。哪怕法律规定学生不能带手机进校园,但该规定的外延没有明确搜查学生私人空间这一领域,会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建议学校不私自搜查私密领域,例如宿舍。再者,未经学生同意,不能私自搜查学生手机,尤其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学生带违禁品包括手机等进校园,需经得学生同意且本人在场时,可进入学生私人生活场所,搜查学生私有物品。此外,学校可以在校门闸口处检查学生是否带手机或其他违禁品,建议检查手段可以为学生自行打开书包、翻出口袋,或利用金属探测仪等。

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


 春光明媚,春意盎然。我有幸参加光明区教育局联合区司法局开展“普法强师工程”思政教师培训,跟随刘律师学习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收获颇丰。特拿其中“两度”,与大家分享。首先,惩戒要有尺度。《规则》让学校、老师有了惩戒权,但“惩戒”是为了育人,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成人、成才。所以在实施惩戒手段教育学生时,必须心中有尺度。


其次,教育要有温度。起始于人生之初的教育,必须用最温暖的阳光照亮,因为“前面偏一尺,后面偏一丈”。对正处于拔节孕穗期的孩子来说,教育的温度对他们日后为人处世的行为影响甚远。因此教师一定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要因人而惩,要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的完整人格。所以,在实施惩戒手段教育学生时,必须做到心中有温度。


知识常学常新,今日所获,如一把水平尺,帮助我权衡日后遇到的教育困惑。在今后工作中,我定心持“两度”,在育人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刘作芳,北京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主攻民商事法律事务,担任光明区民法典宣传教育讲师。获得光明区2019年度、2020年度十佳社区法律顾问,2020年度光明区“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标兵”等多个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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