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案例 | 没来过加拿大或者没出过国就不能移民了?自雇一定要做到行业顶尖?联邦法官驳倒判决!
2017年1月,W先生通过自雇(self-employed program)项目提交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申请被移民官拒绝了,2019年,他向联邦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进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19年3月,W先生的上诉申请被批准。
W先生是国内的一名非常优秀的平面设计师( Graphic Designer noc 5241),他的主要业务包括为国内多家公司提供艺术设计、平面设计和广告设计等服务。2017年1月份,W先生提交了加拿大联邦自雇移民项目申请,开启了移民之路。
2018年6月,W先生按要求参加了加拿大驻香港使馆的面试。
面试中移民官着重询问了和验证了他的工作背景、财务状况、未来在加拿大开展自雇事业的计划等。
根据移民官的面试记录(GCMS)来看,移民官认为W先生没有提供翔实的商业计划书,没有很好的研究和了解加拿大当地的市场情况。同时,移民官还对W先生从没有来过加拿大同时没出过国门和没有展示自己在本行业内的独特性进行了怀疑。
面试结束后第二天,W先生就收到拒签信,移民官正式拒绝了W先生的移民申请,给出的理由是,W先生不符合“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88(1)款对"自雇人士"定义:
“自雇人士是指具有相关经验并有意愿和能力在加拿大自雇并为加拿大的特定经济活动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人。”
移民官没有在拒签信中详细说明拒签理由,但是移民官的细节理由都记录在移民系统中。
收到这个结果,W先生决定申请司法审查。
W先生认为移民官的决定很不合理,在递交申诉理由中,W先生申辩移民官犯了两个错误:
1、移民官把不相关的事项作为拒签理由;
2、移民官忽略了他现有的证据考虑等相关因素。
联邦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分析。按照移民法要求并经过对比以往判例后,法院给出的分析结果如下:
a. 移民官在审理移民案件时确实有比较大的自主权,但是他们在给出审理结果时必须合理、透明、可理解。并且这些理由需要在可接受、可自辨范围内;
b.移民系统和移民官笔记中显示申请人确实提供了比较多的相关证据和信息。
之后,法庭还继续进行了推理和之前判例相关度分析。
法院认为,“自雇人士”的定义是双重性,包括建立业务的意图和能力,以及至少对加拿大的经济生活某些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可能性。而申请人是否出过国并无其是否符合自雇人士定义有联系。
移民局在本案中作为被诉人也做了辩白,移民局认为他们的审理结果合理,他们认为:“是否出过国可以用作评估申请人商业计划是否充分的考虑”,因此他们认为法庭没有任何理由干预该申请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公平,决策过程是否合理、透明、可被理解。
本案中,法庭认为:
1、移民官已经充分考虑了商业计划的可行性问题,申请人是否来过加拿大或者是否出过国应该单独考量而不是混为一谈;
2、申请人在其本行业的独特性和优秀程度并不能作为唯一或者申请成功的关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和“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并没有相关条例要求自雇申请人必须在本行业有独特的位置;
3、通过将无关的因素纳入审理决策时,移民官的责任应该是通过清楚的表述表达自己的理由,并且能够将导致他拒绝申请人签证的整体推理梳理清楚。然而本案中移民官并没有这样做,这破坏了他审理决定的可理解性,透明度和正当性。
据此,法院的最终裁决是:
1、上诉申请被准许,移民官的初审判决被推翻;
2、文件被退还给移民局其他官员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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