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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 | 误解移民法瞒报有孩子事实,导致骨肉分离5年且团聚移民被拒

TIM BROVISA移民顾问团队
2024-11-11

在本判例中,J女士因为其父母对加拿大移民法随行子女定义的误解,导致与亲生孩子骨肉分离5年多,而后续的团聚移民也因为未在之前移民申请中披露孩子的信息导致被拒,最终诉求于人道主义,在联邦法庭扳回一局。


Case Law详情


2017年,J女士的父母递交了省提名移民项目申请,J女士作为随行子女最终拿到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在其父母递交移民申请时,J女士已经有一个2岁的孩子跟随其一起生活,由于其父母害怕披露孩子信息会影响其整个移民申请,就故意隐瞒了J女士有孩子的事实。


之后J女士与父母登陆加拿大开始新生活。而孩子跟随生父一起生活。


随后,J女士于2022年递交了孩子团聚移民申请并加上人道主义h&c考量,不幸的是,签证官最终以R117(9)(d)条款规定作出了拒签决定。



随后,J女士递交了司法审查申请。




签证官拒签详细理由


在gcms系统中,签证官做了详细的拒签理由分析。

签证官认为,J女士通过故意隐瞒其有孩子的事实从而利用和绕过加拿大移民法(“circumventing Canada’s immigration law”)。同时认定J女士的人道主义申请考虑也并不足以跨越R117(9)(d)条款规定。给出的拒签理由:

  • 在J女士移民到加拿大时,她的孩子已经两岁
  • 她的孩子目前生活在有爱和富足的环境中
  • 没有充足证据表明有持续负面的东西影响其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 J女士可以继续与她的孩子保持联系,并且可以经常回国探望和打钱给她孩子


移民法关于随行子女具体定义


根据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可随行子女(dependent child)指的是与父母具有以下关系的子女:

 

(a) 具有以下关系之一:
(i) 是父母的亲生子女,且该子女未被父母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外的任何人收养,或
(ii) 是父母的收养子女;

并且

 

(b) 处于以下依赖状态之一:
(i) 年龄小于22岁,且未婚或无同居伴侣,或
(ii) 年龄为22岁或以上,自22岁之前起一直依赖父母的经济支持,且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经济自立。(enfant à charge)


法条并未排除“随行子女自己不可以有随行子女”,也并没有排除“之前有过婚姻/cl关系“条款。也就是说,J女士只要递交pr申请时没有配偶,而且孩子不存在不可准入的情形,其孩子完全是可以合理合法的作为随行子女一起递交移民的。完全没有必要隐瞒。


联邦法院判决


法院指出,签证官认为J女士想绕过加拿大移民法获利的情形并不存在。因为其孩子是完全满足移民法作为随行子女要求的。

而J女士在陈述中表明了其孩子跟随生父生活在极其糟糕的环境中,与签证官作出的孩子生活在有爱和富足的环境中相背离。签证官并为对人道主义考量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深度分析:


“从楼梯走到走廊几乎都走不动,因为他们留下了太多垃圾。披萨盒子都发霉了,更糟糕的是我儿子睡觉的房间,闻起来像成年人出汗的味道。床、枕头和毯子上都沾有我弄不清楚的棕色污渍。我感到非常难过和生气,但除了打扫整个房子外别无他法。我们的家用电器全都坏了,不能用的电饭锅、炉子、电热水壶,甚至冰箱也不再制冷了..."


司法审查最终通过,案子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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