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 | 加拿大家庭团聚移民:担保人“resides in Canada”居住要求的实际含义
相较于其他经济类移民项目,加拿大家庭团聚担保的门槛较低,无需雅思成绩等语言要求。
在全球化背景下,许多华人在取得加拿大身份后,仍将生活重心和工作安排在国内。无论是为了经营生意、照顾家人,还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与财务规划,频繁往返于中加两国已成为常见现象。
许多华人朋友可能会认为,既然自己已经满足了枫叶卡续卡的居住要求,也按时在加拿大报税了,那必然就能满足家庭团聚移民的担保条件。
然而,事实却常常不如想象中简单。递交申请后,他们往往发现自己在“居住在加拿大”这一关键要求上遇到了意外的障碍,导致申请受阻,甚至影响与家人的团聚计划。
IRPR S.130(1)法规对申请家庭团聚移民申请中担保人的条件做了一般规定,家庭团聚移民的担保人需要:
1.年满18周岁;
2.住在加拿大;
3.提交了家庭担保团聚申请或者提交了境内配偶团聚移民申请。
此外,IRPR S.133(1)法规对家庭团聚移民担保人的条件也做了进一步规定:担保人在申请递交时起,直到有审理结果时都要一直维持满足相关条件的要求。
然而,法规并未明确定义“resides in Canada”——即“居住在加拿大”的含义。对此,联邦法院的两则判例法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Iao女士于1997年通过投资移民从澳门移民加拿大。移民后不久,她与第一任配偶离婚,随后与一名中国籍男子再婚并尝试担保其移民。然而,由于感情破裂,该担保申请被撤回。
之后,Iao女士与Z先生结婚,并于2010年12月递交了配偶担保移民申请。然而,签证官认为Iao女士未能持续居住在加拿大,拒绝了其申请。
Iao女士对此决定提请移民上诉庭(IAD),但遭驳回,最终她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本案审核点核心之一就是Iao女士是否符合resides in canada的规定。
联邦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虽然IAO女士一直有在加拿大报税,但其在申请递交后和签证官给出审理结果之前,70%以上的时间是在中国度过的。
同时,IAO女士在加拿大缺乏财产,也没有房产,银行资金也不充沛。法院最终认定IAO女士不符合irpa s.130条款规定。法院认定IAD对IAO女士认定未满足“resides in canada”的结论是合理的。
同时,法院也赞同了在审查家团聚移民担保时,需要对担保人递交担保前的加拿大境内居住等情况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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