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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新时代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面临新任务

学会秘书处 医者仁心 教者恒心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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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为加强研究生导师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近年来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但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博士生导师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指明新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繁荣、民族振兴、教育发展,需要我们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四为”方针,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新方向。


二是博士生导师队伍逐步壮大面临新形势。


博士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最高层次,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关键力量。1981—1995年,博士生导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批。1995年,为扩大培养单位办学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放了博士生导师评审权。各单位根据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经验、培养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博士生导师遴选标准。下放评审权后,博士生导师队伍增长迅速,截至2019年,我国博士生导师达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的占46.7%,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博士生导师一般为教授,但近年来部分培养单位扩大了遴选范围,一部分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导师队伍逐步壮大,加强岗位管理面临新形势。


三是新时代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面临新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总体来看,我国博士生导师整体素质水平是高的,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有的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导师甚至出现师德失范问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推动培养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博士生导师的遴选、考核,激发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本《意见》。


二、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过程?


答:教育部2019年就启动了《意见》制定工作。


一是开展深入调研。


2019年上半年,研究生司分别赴东、中、西部12个省区开展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20余场,听取了100余所高校对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


2019年下半年,在前期座谈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文件初稿,并反复听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专家、导师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意见。


三是持续修改完善。


针对调研中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多次集中研讨,及时梳理总结,反复修改。2020年7月,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召开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孙春兰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对《意见》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意见》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哪些关键举措?


答:《意见》针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10条举措。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严格政治要求,明确导师权责。


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厘清岗位内涵,强调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要与职称评聘体系分离,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针对部分博士生导师 “不想管”“不敢管”的问题,一方面明确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另一方面,要求切实保障同时严格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权利,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


二是健全选聘制度,加强岗位培训。


针对目前个别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不够严格,或简单以科研经费等确定导师资格的做法,要求培养单位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严格履行选聘程序。针对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培训不足的问题,提出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推动博士生导师全面及时了解教育政策,更新教育理念,提升指导能力。


三是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机制。


强调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对博士生导师的综合考核和全面评价体系,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突出动态调整,完善变更退出程序。


一方面,推动培养单位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确定导学关系,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继续指导博士生的导师,要求及时退出导师岗位,并妥善做好涉及博士生的后续培养工作。


五是规范岗位设置,完善监督机制。


一方面,针对当前部分培养单位在办学条件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博士生导师规模的情况,要求培养单位科学确定导师岗位设置规模;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导师带博士生数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培养单位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精力投入和培养质量。


四、下一步推动《意见》落实有哪些工作举措?


《意见》是未来一段时期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下一步,将把落实《意见》和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起来,指导各地各培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


把宣传《意见》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指导各地、各培养单位深入透彻理解,严格贯彻执行。


二是加强指导引导督导。


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跟踪调研和督导检查,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各培养单位制定相关制度办法,不断强化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


三是加强典型引领。


及时总结各地、各培养单位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多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加强经验交流、互学互鉴,共同推动提升博士生导师队伍水平。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
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研〔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个别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现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岗位政治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明确导师岗位权责。


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三、健全岗位选聘制度。


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一般应有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对于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要提出专门的选聘要求。


四、加强导师岗位培训。


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考核。新聘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要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五、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培养单位要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六、建立激励示范机制。


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激励功能。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健全导师变更制度。


培养单位要明确导师变更程序,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八、完善岗位退出程序。


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九、规范岗位设置管理。


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学科发展规划、资源条件、招生计划和师资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规模;根据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指导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本地区培养单位完善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相应评估指标和资源分配体系。培养单位要制定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保障博士生导师合法权益,推动博士生导师全面落实岗位职责。


教育部

2020年9月22日


图 / 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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