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瞳看法】法学作品里藏了什么?
法学作品里藏了什么?
法律是通过语言被带出的。
——[德]考夫曼(Arthur Kaufmann)
一、法学,可以更有趣
二、学科不同,作品各异
三、法学的作品形式:语言
四、区别在哪里?
法学,可以更有趣
刚刚告别一小段奔忙的生活,终于可以稍微闲下来,写点有意思的东西了。在致力于法学专业的“法言法语”栏目中,【教材推荐】与【学习方法】两大板块已经开辟;今天,就让我们开启一个新的板块——【不瞳看法】。
在这里,主页君希望提供的,是法学院老师不会去教的、在法学教材中不太可能学到的,但在实际上却对法学学习来说十分重要的新视角。如果你正对法学感到渐渐无趣,那么何不换个角度,重新去审视它呢?
《奇异博士》:古一法师出场
在第一篇里,让我们先站在法学动殿堂的门前,试着从外头窥探一下,法学作品里都藏了些什么。
学科不同,作品各异
我们都知道,不论是哪个专业,都存在着许多专属于该领域的作品;而如果要学习、掌握并运用某一专业的知识,我们就必须吸收这些作品的内容。换言之,要学习法学,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接触法学作品。那么,法学作品是通过什么形式存在的呢?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这一点,让我们先来瞧瞧看似与法学最不相关的音乐领域吧!
音乐主要用“声音”去表达
假设你是一名音乐学院的学生,那么你一定需要聆听大量的音乐作品:从巴洛克时期的亨德尔、到古典时期的莫扎特、再到浪漫主义时期的贝多芬。当然,为了搞清楚这些不同时期音乐的特点,你必须去了解每个时代的背景、每位作曲家不同的人生经历及——这些是需要通过“书本”去了解的。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音乐作品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声音”:正是这些声音的组合,而非那些介绍性的文字,才是音乐这门专业最重要的作品形式。换言之,音乐专业对“听觉”的要求是很高的;至于能够记录下这些声音组合的曲谱,只是后来人们发明出来的视觉符号,用以“凝固”这些稍纵即逝的声音。
电影主要用“图像”去表达
实际上,每个学科都对自己的作品形式有特殊的要求。
例如电影,除了角色、台词、配乐等要素外,它最重要的形式应当是“图像”。简单来说,电影作品主要是通过“视觉”的途径去影响观众的。
再如数学,为什么许多人(也包括主页君)当年难以学好它呢?这主要也是和它的作品形式有关:一系列抽象的数字符号以一定的规律排列组合。我们甚至可以说,数学排除了人类生活中最原始的感官体验,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纯粹思维的运作。
牛顿总结的三大运动规律
法学的作品形式:语言
那么,当我们谈到法学的时候,它的主要作品形式是什么呢?想要知道这一点,其实非常容易,我们可以随意翻开一些法学作品看看。
首先,作为人类文明成就之一的法典,就是非常好的法学作品。让我们先直观地感受几部著名法典的条文吧(可以先忽略掉文字背后所包含的意义):
第一个例子我们取1804年颁布的、近代一个民法典《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Tout fait quelconque de l'homme, qui cause à autrui un dommage, oblige celui par la faute duquel il est arrivé à le réparer.
第二个例子我们取1871年颁布的《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StGB):
Eine Tat kann nur bestraft werden, wenn die Strafbarkeit gesetzlich bestimmt war, bevor die Tat begangen wurde.
第三个例子我们取1896年颁布的《日本民法典》第一编:
私権は、公共の福祉に適合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最后一个例子我们取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国民法典》是用法语制定的
其次,用来传授法学知识的教科书、专著以及论文也是重要的法学作品。翻开任意一本法学名著,你会看到里面布满的不是像艺术作品那般的图片、雕像,而是密密麻麻的文字。
如果你看中国大陆或台湾地区的法学著作,那么其中的内容基本是用汉字来表达的;如果你看英美的法学著作,那么你遇到的都是英语。而如果你要看日本的法学著作,那么就需要认识日语;想要读德国的法学著作,则必须学好德语。大致可以依此类推。
朱庆育著《民法总论》教科书内页
像许多古老的法谚都是用拉丁语写成的,因为古罗马时代的法学家用的就是拉丁文,
比如塞尔苏斯(Celsus)说:
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
(法是善良与公平的艺术。)
又如乌尔比安(Ulpian)语:
Juris praecepta sunt haec: honeste vivere, alterum non laedere, suum cuique tribuere.
(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英语法学著作中也有许多经典名言,
例如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在《古代法》(Ancient Law,1861)中总结:
The movement of the progressive societies has hitherto been a movement from Status to Contract.
(迄今为止,所有改革型社会的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再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中写道: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据说,法学院的教科书都是可以当“板砖”的!看来,语言不仅能够在精神上影响我们,还能栖身于书籍之中,借助这一实体来“伤害”我们。
“太黄太厚”《刑法学》的再加厚版
最后,法院写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律师所写的辩护词或代理词等也都属于广义上的法学作品。我们同样也选取两个典型的例子观察一番:
例如上周刚再审完的“聂树斌案”,其判决结果是这样的:
实际上,近十年前,在著名律师张思之为聂树斌母亲所写的申诉状中,就有一部分内容涉及此案,我们来看一下:
看到这里,我们会自问: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区别在哪里?
综上所述,你也许已经发现了,不论是刻在石板上、还是存在电脑里,不论挂在口头上、还是写在书本里,不论是外国的文字、还是我们的母语,法学的作品形式都是“语言”,而非纯粹的“声音”、更非生动的“图像”。
现在,问题来了。
主页君正在写的、也就是你正在读的内容也是“语言”;我们每天正在说的、正在用的,也无疑都是“语言”。那么,同样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学作品,凭什么能够成为“法学”、而非“小品”或“相声”之类的作品呢?
作为小说的《天龙八部》与作为法学的“天龙八部”
让我们再扩大视野。实际上,除法学外的其他许多专业领域的作品形式也都是“语言”。例如我们可以翻开语言学的作品、哲学的作品、文学的作品、历史学的作品、经济学的作品、政治学的作品、心理学的作品……你会发现,这些学科里的作品绝大多数也是采用把“语言”烙在纸面上的方式,将知识传播出去的。
因此,光从作品形式上,我们难以将法学与其他学科区分开来,因此,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从这些语言的“内容”方面去寻找。
语言是大多数学科的作品形式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
法学之所以能成为法学,秘密就在于它所使用的“语言”本身!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法学所用的语言到底与其他学科有何不同?为何它能够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呢?
敬请关注“不瞳看法”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