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拾趣】法教义学及其功能
法教义学及其功能
——王泽鉴教授最爱的一段话
本篇目录
小引:王氏民法教科书的影响
一、王泽鉴教授最爱的一段话
二、看看德国人怎么说?
结语:法教义学的缺陷?
如果你是学法学的,那么你一定听过民法;如果你学过民法,那么你一定听过王泽鉴。新的一年来到了,台湾的王泽鉴教授也即将步入80后行列(1938年出生)。在近五十年的著述生涯中,他的教科书以及八卷本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行内尊称“天龙八部”)惠及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这套书,已经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齐并不断更新;内地无数的高校都拿它作为考研的必备参考书,可谓影响深远。
“天龙八部”重排合订本:法学里的“圣经
更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在如此高龄,王老师依旧保持着旺盛的创作激情,有好几本书还列在他未来的写作计划之中。在此,我们不得不问,如此精深的法学著作,其背后一定有支撑它的理念与方法。那么,我们能不能在已有的著作里发现点什么呢?请跟随主页君,咱们走近一点看看~
网络上流行一句:“重要的话说三遍”。以此标准衡量王氏民法教科书里某些段落的重要性,大致不会出现偏差。如果要问哪段话出现次数最多的话,那么一定是下面这一段了。在看具体内容前,我们先列出这段话总共出现过几次。
【第一处】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
【第二处】
《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2页。
【第三处】
《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3页。
【第四处】
《侵权行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增订新版序:侵权行为法的变迁”,第6页。
【第五处】
王泽鉴教授为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新著《正义的效益》(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所写的序言
王氏民法教科书系列
可见这段话在王泽鉴教授心目中的地位。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仔细瞅瞅这段话:
法释义学(Rechtsdogmatik,有译为法教义学、法教条学),指固有意义的法学,其主要活动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现行有效法律从事法概念体系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规范实践)。法释义学具有如下功能:
1.体系化功能:有系统的整理分析现行法的概念体系,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并在整体上把握具体规范间的关联,便于讲授、学习及传播。
2.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特定裁判提出适用的法律见解,期能长时间影响同一类型判决,形成普遍实践原则,以强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安定性。
3.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供检验,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得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院裁判论证上的负担,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讨论。因此要变更释义学上具有共识的法律见解,应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担论证责任。
4.修正与更新功能:法释义学所提出关于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的原则,具有调节各个制度发展的作用,但不应拘泥于向来的见解。为适应社会变迁,应为深刻的批评创造条件,发现矛盾,解决冲突,探寻符合体系的新的合理解决方法,而能有所革新进步。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在法教义学理念的指引下,王氏民法教科书才会极具体系性。由此展开的民法理论才能如此精深,由其指导的司法实践才能如此生动。
《民法思维》内页一瞥
我们知道,王泽鉴教授早年留学德国(于1968年获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导师为卡尔·拉伦茨),其法学思想与法学方法毫无疑问地受到德国的影响。因此,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作为法教义学发源地的德国是怎么看法教义学的?
这里,我选取一本德国非常受欢迎的法理学教科书,将其中与本文主题有关几节译出,供大家参考。该书是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劳动法学家魏德士(Bernd Rüthers,1930- )的作品《法理学》(我参考的版本是德文第六版:Rüthers/Fischer/Birk, Rechtstheorie mit Juristischer Methodenlehre, 6. Aufl., C.H.Beck, 2011),国内的中文译本曾以三个不同的封面推出(法律出版社2003、2005、2013年版,但均系根据该书德文初版2002年译出)。在关键词“Rechtsdogmatik”的翻译上,我采用的是舒国滢教授首先采用的译法,即“法教义学”。
此书最新版为2016年第9版
谨以此段译文,纪念我在北京歌德学院学习德语的美好生活(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
在日常的法律用语习惯上,人们通常不会说法学是一门“科学”(Wissenschaft),而会说它是“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法教义学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呢?这是一个经常被使用、但却很少被解释的一个词。在简明词典和法学“导论”中都会不止一次地出现这个词条。此外,这个概念还激起了某些情绪(Emotionen)。不论在曾经抑或当下,教义学(Dogmatik)都被视为保守的老一套,被视为教条主义,被视为面向生活事实、旨在满足现在与未来需求的法律的陌路人(Fremdheit)。对于法律人(Juristen)而言,它就像是抵制新观点和价值观的工具,而这些新观点和价值观原本是能够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提出问题、甚或修改它们的。
宗教教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法教义学以及它有什么作用,瞥一眼这个词的语源是有帮助的。“Dogma”这个词在希腊语中有多种含义,比如它被用作“确定的意见”(festgelegte Meinung)、“命令”(Verfügung)和“有约束力的公理”(verbindlicher Lehrsatz)。从学科史的角度看,“Dogma”这个概念首先被用在哲学、而后被用在(基督教)神学中。在此,“Dogma”拥有了“基本确信”(Grundüberzeugung)和“信仰规则”(Glaubenssatz)的含义,它对怀疑的拒斥并非是通过理性的证明、而是通过权威的宣示和以信仰为依托的接受得到保证的。在这个意义上,Dogma一词提出了效力上的要求。
法学教义
运用到法律中,教义学研究的是对现行法起到决定作用的证成理由(Begründungen)以及解决模式(Lösungsmuster)。因此,它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一切能够在制定法中找到的、而且还包括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为制定法所补充的那些公理、基本规则与原则。因此,教义学对现行法的解释应当具有理性的说服力(rationale Überzeugungskraft)。这就引出了以下问题:法学上的教义学(juristische Dogmatik)是如何产生的?法教义学的效力基础是什么?法教义学的功能是什么,以及从中能得出什么结论?它与法政策有何关系?
1.条理化功能与体系化功能(Ordnungs- und Systematisierungsfunktion)。教义学使得漫无边际、杂乱无章的法律材料条理化和体系化。这些法律材料分散在大量的单行法和具体规定中。没有教义学,它们就不能被实施或被统一地适用。只有当教义学将其体系化,我们才能看到法律制度(Rechtsordnung)的内在价值体系。如此一来,法律(Recht)就会便于讲授和学习。我们就能够在总体上把握这些具体规范之间的关联。存在于它们之间的既有联系、位阶关系以及依存关系也都会变得一目了然。
2.稳定功能(Stabilisierungsfunktion)。针对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法通常是很多的。如果没有教义学,人们就必须每次都对所有的解决方法进行重新讨论。针对某一特定的裁判问题,dogmatische Sätze)提供可以普遍适用的解决模式。贯彻这些模式,它们就将在更长时期内影响其同类判决。稳定的教义学规则能够强化法院判决的可预测性(Vorhersehbarkeit),即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尤其是在制定法并未明确规制的问题上。
刑法教义学
3.对法律实践的减负功能与否定禁止(Entlastungsfunktion und Negationsverbot für die Praxis)。法学教义(Juristische Dogmen)、法律原则(Rechtsprinzipien)与判决规则(Entscheidungsregeln)为特定的法律问题和判决问题提供经得起考验的答案和解决模式,以减轻法律人在实践中的工作量。在每次作出新的判决时,法院不必对每一个评价问题,就其所有的解决方法都重新进行考量。可见,教义学减轻了实践中的法律工作者的负担。
4.对法律适用的约束功能与创新功能(Bildungs- und Innovationsfunktion für die Rechtsanwendung)。教义学还划定了法律人与法学文本,即与制定法以及教义学的基本规则本身打交道时的自由。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它使法秩序获得了解释弹性(interpretative Elastizität)。它同样确定了法秩序中的程式(制定法、法律原则、教义学的基本规则)和判断(判决)之间的关系。因此,教义学同时也界定了法律演变的条件和边界,也就是说,它给定了解决法律问题之新的法学建构(juristische Konstruktion)的可能性。
民法教义学
5.批判功能与续造功能(Kritik- und Fortbildungsfunktion)。法律人试图以这句格言作为行动准则:“这是我们的一贯做法。”然而,教义学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解决方案。在将现行法体系化的同时,教义学也为不同的、深刻的批判创造了前提条件。只有这样,矛盾才能得以显现,我们才能揭示并消除它们,并找到新的符合体系的解决方案。只有通过教义学而展开的法学价值观之多样化才能够监督其所期待的结果和裁判。
教义学为经过科学深思的、得到监督的法学实践提供了概念性工具。在储藏“辩论信息”(gespeicherte Diskussion)的同时,它还为发展新的解决方案提供建议和意见。规范形成机构(die normsetzenden Instanzen)就可以从这些建议里筛选出它们认为合理的部分并将其转化为现行法。
教义学的这一批判性任务也是自由研究和法学理论的正当性依据。它必须认识到、公开化并且排除掉实践中出现的表面论据(Scheinargumente),迫使那些隐藏在法政策中的价值标准与设计目标(Gestaltungsziele)对民众公开。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王泽鉴教授的说法大致就是德国人说法的浓缩版。
可以说,法教义学的作用确实是不可否认的。有目共睹的是,中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法院判决以及律师诉讼,凡是和现行法有关的内容,无一不是在运用法教义学。
然而,在看了这么多关于法教义学的定义和功能之后,读者一定会问,它有什么缺陷吗?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毋庸置疑,法教义学同样有它的缺陷。如果你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可以关注中国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
超越
如果一定要主页君给个态度,结合我自身的学习和实践经历,那结论就是:过于封闭的视野、过于精密的体系和过于机械的操作,容易产生只会工作、不会思考的法律人。法教义学,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但是,学好不是为了被困在里面,而是为了跳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