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察”上门,声称你核酸阳性要带你隔离该怎么办?
来源:谭谈看法
近日听了群友转发的一段显示为可能录制于4月8日18点05分,时长约20分钟的执法现场录音。
暂且不论录音真假,倘若是真实情况,大致意思是,(以下是录音者自述接录)妈妈先被电话通知小孩阳性,经过3天投诉后,得知是Gongli医院数据错误,当时妈妈自身的最近一份核酸检测报告也是阴性。现警察上门说,是因为接到疾控中心通知,有两位阳性,要送阳性的妈妈和另一位家庭成员去方舱医院强制隔离。后面大部分时间是双方的争执,最后争执未果,妈妈只好口头答应配合去方舱隔离。由于录音至此结束,目前该妈妈的情况不得而知,也未看到任何通报。
首先,需要向妈妈以及另外一名家庭成员致敬,他们虽然情绪激动但是已经最大限度克制自己,我们不得不承认个体在国家机器、政府命令面前毫无反抗能力,唯一的救济可能只有法律。
其次,倘若我们成为了今天这个妈妈,该怎么办?
第一、未经法定程序不开家门,不允许执法者入户执法。
方舱隔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前政府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由此可见,执行强制隔离治疗的执法主体是发现传染病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是协助功能,公安机关并不具有当然的强制隔离治疗的法定职责。
如果民警自称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有此法定职责,可以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治疗),由于方舱隔离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可以要求民警依照《行政强制法》第1820条的规定:
(1)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争取拍照摄像留存家属);
(2)要求民警说明强制隔离治疗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行使陈述和申辩权说明自己的理由(全程录音留存家属);
(3)要求制作笔录记录以上告知、申辩内容,由当事人、执法者签名(争取拍照留存家属);
(4)要求民警当场送达强制隔离治疗的法律文件(签字并留存原件给家属)。若能够履行以上程序,公民应当首先服从民警要求配合执法。
如果民警自述是接某单位通知(或称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2条3款)来执法:
(1)可要求民警出示其执法证件(争取拍照留存家属);并要求当场送到某单位出具的强制隔离治疗文书(争取拍照留存家属)
(2)告知民警:依照《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首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再按照该法第37条的规定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在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强行带离的,当事民警可能因违反《人民警察法》第5、22、33条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其个人可能承担《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活用的8个问答》的“问题8”需要承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然后,经过以上过程,民警(或执法者)依然我行我素,要强行入户的,可以先拨打110报警(要全程录音)。根据以上诉求各要点分别提出:
(1)不出示执法证的,可以怀疑是假冒民警上门执法,要求公安机关派人现场处理。
(2)不出示强制隔离医疗文书的,怀疑系其个人行为,需要公安机关派人现场确认其执法职权;
(3)倘若还认为政府违法,要依法维权的,保留执法过程的录音录像,以待依法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尽量不做受害者,成为守法者。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