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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和平分手,各赴前程---协议离婚之离婚协议书拟定原则(婚姻家事法之常识普及系列二)

2017-09-06   徐瑛瑛律师 国智法苑

  在上一期的文章:和平分手,各赴前程---协议离婚之利弊分析与律师建议(婚姻家事法至常识普及系列一)中,我已经针对中国的离婚数据,分析协议离婚的定义、优势、劣势以及提供基本建议。在协议离婚这一法律行为中,最关键的环节是离婚协议书的拟定,主要体现在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因约定不够清晰具体或不具备可操作性而存在后患。故而特此针对拟定离婚协议书所需注意事项写一篇文章,供各位参考。

  不同的个人离婚时的情况各不相同,且家事涉及的事项大多较为繁杂琐碎,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一份有保障的离婚协议,应当至少遵从以下几大原则:  

一、离婚协议书不能过于简单笼统

  有些即将离婚的夫妻在离婚时情绪不稳定,急于结束婚姻关系,而草率地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只是审核离婚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协议,至于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是否考虑细致,将财产分割完毕,子女抚养及探视是否约定明确,则一般不予审查,故而约定未能明确的非常简易的离婚协议书也会作为办理离婚登记的依据,并因离婚登记产生法律效力。

  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因分配利益较少,或对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产生悔意,且因原协议书约定简单,对其中某些简单笼统的约定理解不一致,则容易因约定不明而引起冲突。若双方的协议书约定明确,假如一方希望变更协议内容时,因约定明确具体而清楚很难变更,则该方更倾向于与另一方和平协商解决,相对而言引起纠纷的概率则低很多。现实中,婚姻律师处理的大量协议离婚后的财产、人身纠纷往往都是由于离婚协议不够详尽而导致。  

二、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制,并尽量全面

  现成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和格式不可能实质上解决离婚双方的具体问题,拟制离婚协议书还应当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补充。一般而言,一份离婚协议中,除了要全面涉及到离婚双方的财产分配,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债权债务等如何分配,还有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支付抚养费、探视时间、探视次数等基本情况进行约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比如涉及到户口迁移,将房产赠予给子女或第三人,对外存在财产抵押或担保,借用他人名义炒股,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因司法实践不予认可代持产生物权效力而涉及债权问题),他人代为炒股,代持公司股权,因其他股东不同意对股权分配而要求优先购买时如何处理,大额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给付,子女已经年满18岁但上了大学时教育费用如何给付,抚养费是否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或教育成本的增高而增加,若抚养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或诋毁另一方时是否变更抚养权,探视方是否可以带着子女过夜,若遇到特殊情况或寒暑假,重大节日如春节时如何探视,是否以孩子的意志为考虑因素增加或减少探视次数和时间等均应依据各自情况进行更为全面的约定。  

三、离婚协议应当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

  过于宽泛的概括性条款可能会伤害弱势方,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而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被隐匿财产胜诉的机会。故而,离婚协议应当尽量详细。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协议中涉及房产时,明确房产的产权现状,约定归属,房产位置及具体面积,涉及银行贷款时如何处理;在银行存款方面,共同存款的数额,现存于哪方名下,存于哪个银行哪个账户,分配时各个账户上的具体金额、币种等;在股票方面,写明股东代码、份额、账号以及在哪个证券交易所开户,与代持人另行制定关于代持股票情况及如何分配的协议;在公司股权方面,写明公司名称,所占股权比例,股权价值,何时分配,分配时股权价值的参考标准等;在子女抚养方面,何种方式给付抚养费,给付时间,账号,金额等均应列明;在子女探视方面,探望的具体次数,探视地点,方式,探视方被允许及不被允许的行为也都应当尽量细化。  

四、离婚协议应当尽量约定逾期不履行时的违约责任

  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往往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履行义务方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予配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予支付抚养费,不予配合对子女的探视,故意隐瞒财产等行为发生时,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支付罚息,变更抚养权或不得分配被隐瞒的财产等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离婚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五、离婚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轻易变更或重新撰写

 有些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处理他人名下的财产,取消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等,均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否则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宣告无效。

  由于离婚双方在离婚期间容易产生思想波动,可能会随意提出要求推翻已有的离婚协议,而导致对某方有利的离婚协议书被废除或归于无效。而前后存在几份离婚协议书,究竟以哪份为准,各份协议书之间是否存在原则性冲突等,也容易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

  故而,在拟制离婚协议书时,应当尽量投入最多精力,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拟制最为有利的离婚协议书,将该份离婚协议书作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的最终协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ND

  徐瑛瑛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诉讼服务,同时对婚姻继承案件方面有深入研究,在执业期间一直保持较高的胜诉率。本人笔耕不辍,自2016年开通个人订阅号后,原创普法文章几十篇,因文章通俗易懂,得到广泛推广好评,反响热烈。目前在中山大学社人学院担任校友导师及校友会执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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