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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克难,凝心聚力——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文件汇编(广东版)

国智法苑 2022-03-20
  

前  言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3日,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均就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台了相关文件。

  为方便大家对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相关通知、规定等文件(截至2020年1月31日)有更为清晰地了解,国智律师进行了收集、分类并予以汇编,供大家查阅。



国务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01.27)

  【重要内容】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2020.01.30)

  【重要内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从四个方面予以部署。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



广东省人民政府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广东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网站,2020.01.23)

  【重要内容】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广东省推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16条措施》(2020.01.24)

  一、健全防控机制。健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工作专班跟进处置,制定行动方案统筹应对,统一口径上报和发布信息的突发事件处置“四个一”机制,有序组织应对处置工作。

  二、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迅速形成防控合力,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外事沟通、宣传发动、物资保障等各项措施,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严防疫情传播。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加强病例管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实施医学观察。

  五、实施交通检疫。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与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在机场、码头、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客运站设立联合检疫站,对所有来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移交。加强出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

  六、全力救治患者。强化定点医院及后备医院能力建设。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将确诊病例集中安排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竭尽全力救治患者,确保将病死率降至最低。

  七、保护医务人员。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健康安全。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所有医务人员和进入医院的人员须佩戴口罩。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八、聚焦重点人群。加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管理。严格相关地区来粤人员监测筛查。密切关注老年人群,做好各地乡镇敬老院等疫情防控准备。做好返校师生和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

  九、联合科学攻关。组织协调应急技术攻关,追踪病源、摸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特征,确定病原及其生物学特性,研究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将研究成果迅速应用于临床。

  十、注重人文关怀。对患者和被隔离群众落实人文关怀,及时提供心理健康疏导。

  十一、强化环境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清理重点部位、重点地带、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清除病媒孳生地。强化农贸市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活禽经营市场“一日一清洗、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活禽零存栏”(“1110”)制度。

  十二、开展群防群控。深入发动群众,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全力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三、规范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疫情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加强科普宣传。全面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引导,提高全民防护意识和居民健康素养。

  十五、做好物资保障。落实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治疗药物、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保障。

  十六、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急需用品的生产调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各职能部门




卫生健康

(一)国家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2020.01.20)

  【重要内容】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4号,2020.01.23)

  【重要内容】确保重症病例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就重症病例医疗救治组织工作、规范开展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重症病例转运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准确掌握重症病例信息等进行部署。

  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6号,2020.01.23)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参照执行。

  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 号,2020.01.23)

  【重要内容】制定《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感染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风险。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70 号,2020.01.23)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供遵照执行。

  6.《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2020.01.23)

  【重要内容】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医务工作者感人事迹宣传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20〕55 号,2020.01.24)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医务工作者感人事迹宣传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8.《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2020.01.25)

  【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控制疾病传播。

  9.《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2020.01.26)

  【重要内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网底作用,配合居委会、村委会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10.《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7 号,2020.01.27)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

  1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8号,2020.01.27)

  【重要内容】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1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5号,2020.01.27)

  【重要内容】为指导合理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的个人防护工作,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

  13.《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2020.01.27)

  【重要内容】就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用以遵照执行。

  1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和集体即时性表彰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0〕78 号,2020.01.28)

  【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关心爱护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时发掘先进事迹,做好宣传。

  15.《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 号,2020.01.28)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

  16.《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2020.01.28)

  【重要内容】就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遵照执行。

  1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 ,2020.01.28)

  【重要内容】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1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2020.01.28)

  【重要内容】更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印发各地执行。

  19.《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3号,2020.01.28)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作出部署,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保障力度。

  20.《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3号,2020.01.28)

  【重要内容】因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就做好托育机构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21.《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2020.01.29)

  【重要内容】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指导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做好消毒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

  22.《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6号,2020.01.29)

  【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应对工作,加强医疗资源统筹调配,完善医疗机构预检分诊、门急诊就诊、住院治疗等重点环节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落实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要求,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服务需求。

  2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4号, 2020.01.30)

  【重点内容】就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压实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强化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健康管理,加强防控工作宣传引导。

  2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 2020.01.31)

  【重点内容】编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予以印发,供指导加强个人防护使用。

  25.《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2020.01.31)

  【重要内容】制定《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指导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

(二)广东省层面

  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热门诊感染防控及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2020.01.19)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部署,要求提高认识,加强感染防控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发热门诊建设,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强化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全面提升感染防控水平;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全面提升感染防控水平。

  2.《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2020.01.22))

  【重要内容】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试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指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指引,建立完善工作人员的岗位负责制,在加强重点科室(门诊、急诊、呼吸内科、感染科、ICU等)感染防控的同时,要加强其他临床科室和辅助科室的感染防控工作,做到全院全员共同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防控工作,最大可能避免医院感染发生。

  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卫办医函〔2020〕6号,2020.01.24)

  【重要内容】为加大医院的防控力度,尽最大可能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就有关防控工作进行部署。

  4.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2020.01.26)

  【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决定在我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


医疗保障

(一)国家层面

  1.《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01.22)

  【重要内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2020.01.27)

  【重要内容】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基础上,就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进行补充通知。

(二)广东省层面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01.23)

  【重要内容】就保障好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健康权益,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医药采购工作进行部署。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20.01.30)

  【重要内容】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要求加大医疗保障力度、确保及时顺畅结算、持续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民政

(一)国家层面

  1.《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2020.01.26)

  【重要内容】倡导各级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2.《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社管函〔2020〕5号,2020.01.29)

  【重要内容】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和推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有效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

  3.《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2020.01.30)

  【重点内容】把社区防控工作作为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工作优势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工作。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20〕14号,2020.01.30)

  【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要求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切实做好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场所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做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广东省层面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01.26)

  【重要内容】倡导我省各级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全国及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我省乃至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本次物资捐赠可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接收、资金捐赠可由广东省慈善总会负责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由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并将依法依规公布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机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27)

  【重要内容】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3.《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2020.01.28)

  【重要内容】印发《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要求各地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构内儿童和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求各机构暂停接待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各界来院参观慰问。

  4.《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粤民电〔2020〕2号,2020.01.28)

  【重要内容】印发《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引导我省广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依法、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全省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29)

  【重要内容】就就动员我省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要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指导村(社区)履行疫情联防联控责任,切实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的作用,指导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坚守工作岗位,在当地党委、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下,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党员、城乡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等组成疫情防控群防群治队伍,加强值班值守,严密防控、严防死守,落实片区责任制,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


教育

(一)国家层面

  《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2020.01.27)

  【重要内容】就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进行部署,要求部属各高等学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参照执行。地方所属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二)广东省层面

  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01.21)

  【重要内容】就寒假期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并就分类落实防控措施予以明确。

  2.《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迟2020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时间的紧急通知》(2020.01.26)

  【重要内容】对2020年3月1日前在我省设点举行的高考艺术类专业校考、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试时间予以推迟,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视疫情控制情况另行通知。

  3.《关于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28)

  【重要内容】要求有相关学科基础的高校和附属医院要积极组织科技攻关,争取早日取得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

  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30)

  【重要内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校外培训机构开学前不得开展线下服务。各地、各学校要做好假期内地民族班等留校学生的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做好在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高校就读的广东籍学生的疫情防控工作。


交通运输

(一)国家层面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运明电〔2020〕24号,2020.01.23)

  【重要内容】暂停进入武汉的道路水路客运班线发班,暂停进入武汉市的省际、市际包车客运业务,严格管控营运车船驶离武汉,做好抵离武汉公路水路通道查控 ,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准备工作,强化组织保障和制度落实 。

  2.《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 27号 ,2020.01.24)

  【重要内容】对按照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开展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医患等人员运输(以下简称应急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

  3.《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运明电〔2020〕33号,2020.01.29)

  【重要内容】坚持“一断三不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科学实施交通运输管控措施;坚持全面统筹,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畅通高效;落实疫情追溯要求,严格做好乘客个人信息保密工作;落实“三不一优先”,规范开展公路交通管制。

  4.《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通知》(第13号,2020.01.30)

  【重要内容】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及车辆台账 。


文化和旅游

(一)国家层面

  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23)

  【重要内容】就做好文化和旅游、文物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疫情预防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涉外活动管理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2020.01.24)

  【重要内容】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二)广东省层面

  1.《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迅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1.22)

  【重要内容】为做好全省文化旅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求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抓住关键环节,强化重点领域疫情防控;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民众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好游客退改事宜的指引》(2020.01.23)

  【重要内容】为做好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疫情防控,妥善解决因疫情导致游客退改问题,制定相关工作指引。

  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暂停 组织赴武汉团队旅游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01.24)

  【重要内容】从1月24日起,暂停全国旅行社组织赴武汉团队旅游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一)国家层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2020.01.23)

  【重要内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01.23)

  【重要内容】要求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干部职工科学防护,积极做好人社政策支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01.24)

  【重要内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2020.01.30)

  【重要内容】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2020.01.30)

  【重要内容】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广东省层面

  1.《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01.25)

  【重要内容】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7号,2020.01.24)

  【重要内容】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要求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

(一)国家层面

  1.《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20〕2号,2020.01.24)

  【重要内容】就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第3号,2020.01.25)

  【重要内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3.《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2020.01.26)

【重要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二)广东省层面

  1.《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经营行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防控第1号,2020.01.24)

 【重要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省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全省农副产品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严禁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从严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制搭售等违法行为的公告》(2020年防控第2号,2020.01.28)

  【重要内容】严禁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制搭售,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查处。

  3.《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的公告》(2020年防控第3号,2020.01.31)

  【重要内容】就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八项措施。


农业农村

(一)国家层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2020.01.30)

  【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各地要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要求,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

(二)广东省层面

  《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等农产品供应的紧急通知》(2020.01.27)

  【重要内容】从七个方面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农业农村系统和“菜篮子”相关责任单位的稳产保供工作。


城乡和住房建设

(一)广东省层面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2020.01.27)

  【重要内容】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从十个方面贯彻落实。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建城函〔2020〕14号,2020.01.29)

  【重要内容】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期间废弃口罩的处理方式。要求对于普通人日常使用口罩,可直接丢入“其他垃圾”桶,严禁回收及分拣。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粤建城函〔2020〕15号,2020.01.30)

  【重要内容】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的相关项目之外,本省各类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含新开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拾壹


金融监管

(一)广东省层面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2020.01.30)

  【重要内容】就广东省内金融网点服务安全稳定从七个方面予以部署。



参与编写人员



国智政府法律顾问和行政法律业务团队

律师

周磊、梁鹏、朱延、陈列

罗钰涛、陈嘉敏、唐小娟、李为

实习人员

邓健玲、郑慧婷、李俊豪、苏军榕

朱剑宽、泽仁拉西、岑永杰、姚俊轩

律师助理

伍钰婷、邱宇嘉、尹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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