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2-7(大数据的资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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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7(大数据的资本化问题)
问题:
如何考虑企业自行收集的大数据信息的资本化问题?
背景:
A公司是国内电视大数据云计算和新媒体技术公司,拥有国内最大的电视云计算基地,提供高效便捷的视频新媒体产品与服务。
A公司是国内一家实现即时海量电视内容搜索,有效存储、管理、分发和再利用的高科技企业。A公司运用业界领先的电视挖掘技术为核心构筑云服务平台,在全球第一个利用“媒体云计算技术”实现了7×24小时不间断地对数百套电视频道和数千档电视栏目高效智能化处理,对节目资讯进行数字化编目、索引、转码、存储,碎片化加工处理和信息整理。A公司基于强大的信息挖掘处理能力,以独特的多媒体交互技术和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采用“云、场、端”的整体技术架构,在广电新媒体、互联网电视、教育信息化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及整体解决方案。
A公司下属子公司—B公司约300名员工专职从事节目资讯的数字化编目、索引、转码、存储,碎片化加工处理和信息整理,提供客户需求的专门视频资讯。
截止目前,A公司和B公司已积累的超过3PB的视频资料,拥有十分巨大的经济价值。众多的国家机关、传统媒体、视频网站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着A公司提供的数据服务。
基于对生产出的大数据使用价值的判定,A、B公司自2013年开始将数据整理专业部门发生成本予以资本化,截止2014年末计入无形资产1,754万元,并按10年期限进行摊销。
解答:
1、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恰当性判断
本案例首先需要考虑A公司大数据相关费用资本化是否恰当的问题,即将其视作内部研发项目,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的五项标准,判断目前是否已经满足资本化条件,以及自何时开始满足资本化条件。
通常情况下,此类大数据的开发需经过研究、开发、运营三个阶段:
(1)研究阶段:获取数据收集、整理、传输所需的技术知识,从技术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可行性;
(2)开发阶段:进行市场分析,确定客户的潜在需求和对本企业提供此项服务的数量、质量方面的要求;发展相关的技术能力,包括配置所需的数据库软件,以及获取所需数据并添加到数据库中;设计用户界面;测试系统原型;等等;
(3)运营阶段:即正式投入商业化运营后,包括对系统的差错修补、提升功能以满足更大的用户群体的需要;更新和管理数据库以确保其处于最新状态等。
在上述研发过程中,当A公司开始考虑相关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时,不一定表明该研发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已获得确认。在证明商业可行性之前(例如A公司已确定存在对此类大数据服务的需求,以及将可以获得一个可投入实测的系统原型),虽然A公司可能已经在从事某些应归类为开发阶段活动的工作,但此时的开发阶段工作与同时开展的研究阶段工作很可能难以区分,因而最初的开发阶段支出可能会与同期发生的研究阶段支出一并核算,在发生时直接予以费用化处理。只有当有证据表明已存在一项可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无形资产时,该项目的支出才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下作为“开发阶段支出”核算。
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只有当目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认为其历史上的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是恰当的:(1)企业对该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已经形成了稳定、成熟的商业模式;(2)有稳定且不断扩大的客户群、收入和经营现金流;(3)已具备独立生存和持续经营能力,而无需依赖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进一步资源投入。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上述这些条件得到满足的时点往往是正式运营开始时,也就是资本化的开始和结束很可能相隔时间很短(甚至同时),因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预期是不重大的。如果资本化的开发支出金额较大,则应谨慎评价这一结果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本案例中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期间为:
(1)开始时点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最早时点:经过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调查,确定了对该数据服务确有商业需求,该服务能为本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已完成数据库原型的开发,证明其技术上的可行性;本企业已经为后续开发所需的技术、人力、财务资源做好安排,确保能够顺利开发完成并推出商业服务;单独设账核算和归集该项目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
(2)结束时点为有关的商业化服务正式推出时。
即使在该大数据库投入商业化运营后,也可能仍然存在开发阶段,如针对用户群的扩大,相应优化系统以提升处理能力,改进用户体验。但此时的开发阶段支出不一定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因为此时的后续开发可能没有添置新资产或者替换部分现有资产,也可能无法证明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一般情况下,在运营阶段,后续的重大系统升级和扩容的相关支出可以考虑资本化。
在上述资本化结束时点之后,日常数据维护更新的支出应当费用化,因为日常的数据维护、整理、更新活动是A、B公司的一项常规活动,不涉及重大的创新或引入新技术,因此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对“研究”或“开发”的定义。
2、资本化开发支出的后续摊销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据此,对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其摊销的开始时点应当为有关的商业服务正式推出时。对摊销年限的确定,可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第四条“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中的以下指引: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一)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且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比如,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
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通常应当考虑的因素。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4.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6.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7.与企业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就本案例而言,如果能够根据对历史上数据检索服务提供情况的分析,确定在一定年限之后的数据就很少再被检索和分析,则建议依据该数据的有效服务年限作为确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依据。如果不能合理确定该“数据的有效服务年限”,则鉴于后续的数据更新维护支出均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处理,而这些支出可保证该数据库整体上有较长的使用年限,故对该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内部开发支出)按10年摊销的做法可能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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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了解大数据的开发需经过的各个阶段,包括研究、开发、运营;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的五项标准,判断目前是否已经满足资本化条件,以及自何时开始满足资本化条件。
2.应关注开发支出能够资本化的时点。应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对该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已经形成了稳定、成熟的商业模式;(2)有稳定且不断扩大的客户群、收入和经营现金流;(3)已具备独立生存和持续经营能力,而无需依赖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进一步资源投入。
3.本案例中的大数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年限的确定,建议依据该数据的有效服务年限作为确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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