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2-8(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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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8(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
问题:
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以及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背景:
A公司因某项技术的研发需要,领用了部分材料用于产品试验。公司在对研发领用的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对未形成产品或形成的是不合格产品耗用的材料,全部记入“研发支出”,并按所处研发阶段确认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对形成可供销售的产成品耗用的材料,先记入“研发支出”,再转入“产成品”,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申报工作中,计入“研发支出”总额,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50%的加计扣除。
解答:
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与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中产出可对外销售的试生产产品应采用同样的处理原则,即按预计对外销售的可变现净值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并相应冲减研发支出(借:其他流动资产,贷: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都强调存货和收入必须来源于“日常活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对“日常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据此,研究开发活动和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不属于此处所指的“日常活动”,在研发过程和在建工程试运行中得到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不能列报为存货,而应作为一项“其他流动资产”,且对外出售时也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冲销相关的“其他流动资产”。如果后续的实际变现净值与原先从研发支出转出时所依据的可变现净值估计额存在差异,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将相关的差异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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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研究开发活动不属于“日常活动”,不能列报为存货,而是作为一项“其他流动资产”。对外出售时也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冲销相关的“其他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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