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2-14(支付划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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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14(支付划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用问题)
问题:
支付划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用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确认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企业取得划拨土地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其成本(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同时划拨土地只能自用,不能出租、转让或者对外投资,因此划拨土地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中的“可转让性”特征,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企业享受划拨供地的基础是将该土地用于特定的建设项目,因此划拨用地更多地是与特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实务中对于取得划拨用地时支付的耕地补偿、青苗补偿、耕地占用税等税费的处理方法,一般是确认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在该项目的预计占地年限(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用到的项目周期)内直线摊销;也有做法是将这些支出作为待摊投资摊入该项目下的各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在各自的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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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从会计准则角度,对划拨土地不确认无形资产,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规定以外(因为划拨土地只能自用,因此不能独立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条件),也可从以下资产计量规定解释:
1)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而划拨土地的直接取得成本为零。
2)政府补助准则:对非货币性的政府补助,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来源视野陈版主回复:https://bbs.esnai.com/thread-4942423-1-1.html
3.取得划拨用地时支付的耕地补偿、青苗补偿、耕地占用税等税费的处理方法,一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另一种作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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