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2-16(用借款收购采矿权,在该矿达到商业开采之前的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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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16(用借款收购采矿权,在该矿达到商业开采之前的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问题:
用借款收购采矿权,在该矿达到商业开采之前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资本化?
解答:
采矿权是一项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并不是直到对应的矿区投入商业开采才算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尽管在正式投入商业开采之前还需要经过建设矿井及其他相关设施等程序,可能需时较长,但采矿权本身作为一项独立资产,并不需要在取得之后,另外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采矿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志是:取得一项在指定区域、指定期限内开采指定矿种的权利,可为后续的矿井等设施建造、开采提供基本条件和前提,即可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因此,在取得相关采矿权证照时,即应认为采矿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以采矿权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所指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即“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相应地,与用于收购采矿权的资本性支出相关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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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前提,要关注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志是什么?以及该项资产是否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2.采矿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资产,取得之后,无需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标志是取得证照时,即应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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