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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丨问题1-2-22(支付给外部机构的大额品牌包装费的会计处理)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MY聊审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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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22(支付给外部机构的大额品牌包装费的会计处理)

问题:

支付给外部机构的大额品牌包装费能否资本化?

背景:

A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营销顾问;企业营销策划A公司委托某品牌策划公司为母公司的旅游地产项目进行品牌设计、策划,并协助A公司以上市公司名义注册商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为一亿元。目前A公司已经支付给品牌策划公司7,000多万的品牌策划费用,商标注册申请已经上报给国家商标局,并已被受理。

解答:

本案例首先要明确以下问题:

1、该商标和品牌A公司所有,还是其母公司(上市公司)所有?是否专用于其母公司的旅游地产项目?

2、该旅游地产项目特定的一个项目还是其母公司现在和将来开发的所有旅游地产项目?

3、如果该注册商标和品牌归母公司所有,或者虽然形式上归A公司所有但实际上仅由其母公司使用,则A公司不应将其确认为自己的资产,在此情况下,A公司实际支付的品牌策划费用是否可从母公司获得补偿

4、该品牌策划项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应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什么?A公司或其母公司未来准备如何利用该次品牌策划的工作成果?

总体上,我们倾向于认为:虽然A公司此次将品牌设计和包装工作外包给外部机构,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企业自有品牌和商标的包装、策划,不同于外购的商标权和品牌,这一策划仅仅是将自有品牌予以显性化和法定化,仍属于自有品牌的培育支出,并没有创设使用新品牌的合同权利。因此不宜参照外购商标权的处理方式将其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结论也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致。进一步从根本上说,此类品牌策划支出能否直接增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很难证明,更接近于一项广告费支出,不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即使该商标最初是通过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从外部购入的,其最初的购入成本可按其公允价值资本化为无形资产,但在购入后对其发生的进一步品牌包装、策划等费用也是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的

在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在此类费用发生时,直接将其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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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A公司此次将品牌设计和包装工作外包给外部机构,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企业自有品牌和商标的包装、策划,不同于外购的商标权和品牌,这一策划仅仅是将自有品牌予以显性化和法定化,仍属于自有品牌的培育支出。

2. 此类品牌策划支出能否直接增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很难证明,更接近于一项广告费支出。

3.即使该商标最初是通过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从外部购入的,其最初的购入成本可按其公允价值资本化为无形资产,但在购入后对其发生的进一步品牌包装、策划等费用也是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的。

4.在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在此类费用发生时,直接将其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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