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2-22(支付给外部机构的大额品牌包装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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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22(支付给外部机构的大额品牌包装费的会计处理)
问题:
支付给外部机构的大额品牌包装费能否资本化?
背景:
A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营销顾问;企业营销策划。A公司委托某品牌策划公司为母公司的旅游地产项目进行品牌设计、策划,并协助A公司以上市公司名义注册商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为一亿元。目前A公司已经支付给品牌策划公司7,000多万的品牌策划费用,商标注册申请已经上报给国家商标局,并已被受理。
解答:
本案例首先要明确以下问题:
1、该商标和品牌归A公司所有,还是其母公司(上市公司)所有?是否专用于其母公司的旅游地产项目?
2、该“旅游地产项目”是特定的一个项目,还是其母公司现在和将来开发的所有旅游地产项目?
3、如果该注册商标和品牌归母公司所有,或者虽然形式上归A公司所有但实际上仅由其母公司使用,则A公司不应将其确认为自己的资产,在此情况下,A公司实际支付的品牌策划费用是否可从母公司获得补偿?
4、该品牌策划项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应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什么?A公司或其母公司未来准备如何利用该次品牌策划的工作成果?
总体上,我们倾向于认为:虽然A公司此次将品牌设计和包装工作外包给外部机构,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企业自有品牌和商标的包装、策划,不同于外购的商标权和品牌,这一策划仅仅是将自有品牌予以显性化和法定化,仍属于自有品牌的培育支出,并没有创设使用新品牌的合同权利。因此不宜参照外购商标权的处理方式将其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结论也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一致。进一步从根本上说,此类品牌策划支出能否直接增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很难证明,更接近于一项广告费支出,不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即使该商标最初是通过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从外部购入的,其最初的购入成本可按其公允价值资本化为无形资产,但在购入后对其发生的进一步品牌包装、策划等费用也是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的。
在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在此类费用发生时,直接将其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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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A公司此次将品牌设计和包装工作外包给外部机构,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企业自有品牌和商标的包装、策划,不同于外购的商标权和品牌,这一策划仅仅是将自有品牌予以显性化和法定化,仍属于自有品牌的培育支出。
2. 此类品牌策划支出能否直接增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很难证明,更接近于一项广告费支出。
3.即使该商标最初是通过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从外部购入的,其最初的购入成本可按其公允价值资本化为无形资产,但在购入后对其发生的进一步品牌包装、策划等费用也是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的。
4.在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在此类费用发生时,直接将其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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