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2-25(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确认问题)
温馨提示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免责条款:所有“MY聊审计”公布的学习心得或总结,仅基于对特定项目的审计思路和经验形成,不代表行业审计指引等技术性文档,仅为个人对案例的理解和总结。如有侵权或错误,还请留言通知,我会及时删除或调整,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本期内容主要来源于《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版权归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问题1-2-25(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确认问题)
问题:
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使用年限均为50年,如果,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这一规定表明,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应当是受益年限。如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没有证据表明企业的经营年限将会在到期后继续延长,则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剩余经营期限。
但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无形资产摊销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预留残值。根据该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因此,例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剩余经营年限为30年,土地使用权本身的年限为50年,则可将后20年的应摊销金额作为净残值预留,将应摊销金额在30年内摊销完毕,这样对损益的影响与将土地使用权全额按照50年摊销相对较为接近。
———————————————
扩展及学习笔记:
1.如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没有证据表明企业的经营年限将会在到期后继续延长,则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剩余经营期限。
2.如果剩余经营年限小于本身年限如何处理?本案例,应该考虑对后20年的应摊销金额作为净残值预留。
喜欢,请给我一个“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