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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丨问题1-4-32(境外公司期权激励确认的管理费用在回国内A股上市过程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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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32(境外公司期权激励确认的管理费用在回国内A股上市过程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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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此类“拆除红筹架构回国内上市”实际上是将原红筹架构下的境内经营主体作为在境内上市的主体,以其历史财务报表作为申报财务报表,因此该境内经营主体自身必须符合境内A股IPO的各项条件。
2.境内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将境外公司的股权激励费用“下推”到境内经营主体的财务报表中。
3.对于境内经营主体的股权激励问题,在目前尚无具体授予对象的情况下,多数做法是由实际控制人和部分高管出资设立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境内经营主体的股份,后续实际控制人再将其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实现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境内经营主体(挂牌或上市主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