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4-41(实际控制人倡议员工购买股票并承诺承担亏损补偿及对员工持股计划承担亏损补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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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41(实际控制人倡议员工购买股票并承诺承担亏损补偿及对员工持股计划承担亏损补偿的处理)
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的两项亏损补偿(1、倡议员工购买公司股票若产生亏损由实际控制人承诺补偿;2、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亏损由实际控制人承诺补偿)是否属于股份支付,A公司应如何处理?
背景:
情形(一):实际控制人倡议员工购买股票并承诺承担亏损补偿
2017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会发布《关于董事长向全体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该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30日收市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提交的关于倡议全体员工买入公司股票的函,内容如下:
“鉴于近期国内股票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市场调整,本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为维护市场稳定,在此我倡议:在坚持自愿、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积极买入本公司股票,凡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净买入本公司股票,连续持有6个月以上,且持有期间连续在职的,若因买入公司股票产生亏损,亏损部分由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予以补偿,同时给予本金3%的利息补贴;若产生收益则归员工个人所有,产生的收益不足3%的,由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补足(即保证员工净买入本公司股票的本金至少获得年化6%的收益)。”承诺时间:2017年12月31日,承诺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
情形(二)实际控制人对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亏损进行补偿
A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购入公司股票,至锁定期末2017年12月31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陆续出售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产生亏损6,000万元。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员工盈亏自负。但最终产生亏损后,2018年1月5日实际控制人王某对该部分亏损承诺兜底,承担了该6,000万亏损。
2016年10月24日,A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原则
本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①依法合规原则;②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③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人权益平等。
第二条、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与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或者下述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的正式员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信托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份额之比为1:1,该信托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鉴于目前实际购买标的股票的日期、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尚不确定。信托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本计划的存续期:略。
(二)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限
该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
第六条、本计划的管理模式
公司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计划进行管理,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以及本计划的约定管理本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七条、本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计划的资产构成:略。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原持有人按初始认购成本转让给持有人代表指定的具备参与资格的受让人或者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行亦按照初始认购成本回购其份额。
(1)持有人辞职或者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述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解除劳动合同;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持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下述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或下述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务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条件的。
(三)本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略。
解答:
情形(一):实际控制人倡议员工购买股票并承诺承担亏损补偿
本案例中,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向全体员工倡议,对参与人范围、可参与的股份数等均无明确规定,只有实际控制人的兜底承诺是明确的,因此难以将该增持倡议与员工为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关联起来。相应地,无法证明实际控制人支付给响应该倡议的员工的补亏款是为了补偿员工为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且倡议书中明确“鉴于近期国内股票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市场调整,为维护市场稳定”而作出,因此该倡议更多是通过员工购买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为目的,并非以获取员工服务为主要目的。
因此,我们理解该项业务主要与职工向公司提供服务无关,而是员工的投资行为。(例如,相同岗位、相同职级,薪酬总额基本一致的甲乙两名员工,甲员工在实际控制人承诺补亏的期限内购买了10万股,乙员工未购买,董事长基于承诺向甲支付的股票价格下跌的亏损补偿,假定补偿金额是80万元,并不意味着甲提供给上市公司的服务对价显著高于乙员工,因此将这80万元计入对甲员工的薪酬显然不合适。)因此,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方)而言,该补亏金额不属于股份支付,无需作为自身的成本费用。
情形(二):实际控制人对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亏损进行补偿
通常情况下,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只在二级市场按公允价值买卖本公司股票,则不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但以下两种情况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其报表中就该持股计划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费用:(1)大股东借款给员工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导致该借款的公允价值低于名义本金的差额,需在借款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职工薪酬费用和资本公积;(2)大股东在期满时兑现承诺,就处置股权的损失向员工做出补偿的,上市公司应按补偿金额确认职工薪酬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案例中,我们理解,发起员工持股计划时,实际控制人很可能向员工作出承诺,建议审计项目组可进一步向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取证,实际控制人与员工之间是否有书面的亏损补偿承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在一定的公开场合作出相关承诺,如有(我们理解这种可能性很高),该项员工持股计划应属于一项特殊的职工薪酬安排,其特点是:
1、通过设立结构化主体,对参与人的范围、每人持股数量(认购专项计划份数)、限售期、交易禁止期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不同级别员工可参与的份额不同,表明对其参与的限制与过去和未来激励对象为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关。
2、包含配资安排和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即该专项计划的优先级与劣后级份额之比为1:1,员工出资份额均为劣后级。通过该安排,员工可以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更大的杠杆利益,同时实际控制人的亏损兜底承诺又可使得员工在股价下跌时免于承担损失,特别是因配资杠杆作用而放大的损失。
因此,对员工而言,与不参与该计划而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公司股票相比,虽然受到一定的交易限制和任职约束,但可以享受到杠杆利益和兜底保障,这些利益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这些利益虽然与公司的股价波动有一定关联,但并不是完全相关,其风险和报酬特征与员工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仍有差异;并且本计划的持股成本就是股份购入时的公允价值,员工并未因为低价取得股份而享有取得成本低于公允价值的价差收益,因此我们更倾向于对该安排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中关于“其他长期职工薪酬”的规定,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由于实际控制人承担兜底责任,即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承担了职工薪酬费用,故对此情况,本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处理。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上市公司应按实际控制人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中应归属于本期的金额,作为当期取得员工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对应调整资本公积。
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为发起员工持股计划时没有作出承诺亏损补偿等事项,是本期新生的意愿,则如何解释以下疑问:员工持股计划发起时,若员工不参与该持股计划,员工以完全的自有资金以市场公允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可以自由买卖,不受限售、不受自己是否在上市公司任职等若干约束,拥有对所持股票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若参与该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所需资金、购买价格等完全一样(只是作为劣后级,获得了1:1的配资杠杆,可能获得更多收益,但也可能放大风险),股票处置受限、限售期内需承诺在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否则丧失参与资格;若实际控制人没有承诺亏损补偿,那么员工为何愿意在没有任何超额收益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若干约束条款而加入该计划,如何解释该商业合理性?因此,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前期很可能向员工作出了亏损补偿的承诺,前述会计处理也是基于此假设。
情形(二)中实际控制人承诺补偿亏损的处理与情形(一)处理原则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
情形(二)中,《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虽然是自愿、风险自担原则,但是第二条持有人的范围约定了只能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也即上市公司设定好可以参与该计划的员工范围;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了持有人发生辞职、离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被裁等不继续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时,需要将持有份额按其取得价格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这一限制条款。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发行该员工持股计划,是以获取其确定的名单范围内相应职工在限售期的服务为主要目的。审计项目组也可进一步检查员工持股计划下表中员工持股份额的具体名单及相应份额,是否与员工的岗位、职级严格挂钩以便佐证发行该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扩展及学习笔记:
1.通常情况下,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只在二级市场按公允价值买卖本公司股票,则不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但以下两种情况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其报表中就该持股计划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费用:(1)大股东借款给员工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导致该借款的公允价值低于名义本金的差额,需在借款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职工薪酬费用和资本公积;(2)大股东在期满时兑现承诺,就处置股权的损失向员工做出补偿的,上市公司应按补偿金额确认职工薪酬费用和资本公积。
2.若实际控制人没有承诺亏损补偿,那么员工为何愿意在没有任何超额收益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若干约束条款而加入该计划,如何解释该商业合理性?因此,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前期很可能向员工作出了亏损补偿的承诺,前述会计处理也是基于此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