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2-3-34(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预收款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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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34(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预收款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列报)
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虽然在一个营业周期以内,但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并不区分其转回时间,均作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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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2.如果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很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转回,且预计未来转回时将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同时就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虽然在一个营业周期以内,但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并不区分其转回时间,均作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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