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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1-3(煤矿生产企业转产,专项储备余额应如何处理)
煤矿企业转产,不再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则其原先依据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相关规定计提的专项储备余额应如何处理?对于转产时的“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结余,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对于转产时的“专项储备——维简费”结余,现有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以“财建[2004]119号”文件印发的《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认为,鉴于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计提的来源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类似,因此也可比照财企[2012]16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上述方法处理。鉴于这些专项储备当初计提时,已经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即在计提时已经减少了以前期间的净利润,且现在该企业仅仅是转产,并未清算,因此在专项储备转回时应当增加当期净利润,一般可计入转产当期营业外收入处理。
1.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2. 对于转产时的“专项储备——维简费”结余,现有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以“财建[2004]119号”文件印发的《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认为,鉴于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计提的来源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类似,因此也可比照财企[2012]16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上述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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