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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三年认定期满,要重新申请认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如需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需重新申请认定。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四条第3点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