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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6种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

2017-01-20 采穗园

来源:北京国税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以下是税法当中相关扣除凭证的依据: 
    对于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税企之间经常有争议,这里依据相关法规简要表述一下,在实务中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合理解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号: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并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做具体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述所得税相关法规来看,只是明确了取得合法凭证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哪些属于合法凭证并没有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从上述可以看出,会计法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是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都属于合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从上述可以看出从事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取得发票,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上就是未取得合法凭证。但这里的前提条件是该支出应当取得发票,在实务中会有部分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导致不可能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反而不合规),这种情形下税前扣除就要看其他凭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从上述可以看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参考,也可以作为举证的依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从上述可以看出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内容,这些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结论: 
    一般而言,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按照现行税法,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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