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增值税发票真伪?
来源:中国税务报
增值税发票分三种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具体到增值税发票而言,主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除此之外,目前一些企业手中可能还会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这意味着,纳税人获取的货运专票最迟开票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且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专票普票大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主要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使用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用。
◎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具有商事凭证作用的同时,也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发票版式有差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扣税凭证;第三联至第五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位~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位~7位代表年度,第8位~10位代表批次,第11位~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发票查验渠道多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北京市国税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纳税人可以查询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查验,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24小时后再进行查验操作。”
那么,不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的发票该如何查询呢?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时间范围内的发票,纳税人仍然可以使用原方法查验,通过税务机关的官网或者拨打12366进行查询。
以北京市国税局为例,纳税人要查询北京国税的发票,在百度上搜索北京国税,打开官网,找到“发票查询”模块,即可进行查询。
“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同时,纳税人要注意,北京国税的发票查询(含12366电话查询)不包括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范围。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所提供的发票信息查验结果,不作为发票真伪鉴定的法律依据。”北京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