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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各种发票后应该如何处理

2017-02-02 采穗园

来源:湖北国税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下面对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法如下:

  

一、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一)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二)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一)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二)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来源:朱克实 



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登报申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举例问答


1、收到的专票弄丢了,怎么办呢?

8月1日起,不仅一般纳税人,部分试点地区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开专票了。那相关知识你都了解了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销售方开票后自己留存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交给购货方。

那么问题来了,要是购货方没收到或者弄丢了怎么办?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解释说明

实际上就是这两种情况:

1、抵扣联、发票联两联都给弄丢了:跟销售方联系,让销售方给你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再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给你,你就可以认证发票了,资料要留好备查。

2、抵扣联、发票联丢了其中一样:不用和销售方联系。可以直接用发票联认证,也可以用抵扣联记账。记得剩的这联发票一定要保管好哦!

简单的说完了,来说个复杂的故事:

A公司是销货方,履行合同后开专票给购货方B公司。B说专票丢失,并且B成立新公司C,之前的B的账务已转到C。B要求A开具红字发票,再给C重开发票。问题来了,你说A能这样办么?

国税发〔2006〕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也就是说:抵扣联丢失根本就不属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因此A不能给B开红字发票。更别提什么换新公司之类的,那些都是B和C自己的事情,跟A完全没关系。


来源:黑龙江国税


2、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复】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3、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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