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七大风险提示和10种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临近,企业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取得的以下10种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发票时一定要仔细对照,避免损失~
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七大纳税风险提示
1. 申报汇缴要按期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 财产损失要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 减免优惠要备案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 纳税事项要调整
账务调整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纳税调整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
5. 年度亏损要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6. 填报口径要统一
准备金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损失扣除、税收优惠、弥补亏损、企业资产处署等系列数据填报,要遵循有关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确保口径一致。
7. 电子申报程序要熟练
企业在录入数据的时候,每张表格包括主表、附表和财务报表都要填写,没有数据的就填零。特别是财务报表的期初和期末数都要填,而且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能为零。新开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填写企业开业时的经济状态,记住不能为零。在申报表的主表中,如果企业是亏损的,在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栏不能填负数,应该填0。
二、 取得的以下10种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