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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处理不当,小心惹大麻烦~

2017-04-01 采穗园

转自: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号

 全面营改增后,不少纳税人经常会问,取得不能抵扣项目的专用发票怎么办?如何正确会计处理才没有税收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除此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既然开票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受票方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笔者认为,有下面三种方法可以使用。



 借: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③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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