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作者:刘佑渠朱冬 转:远见财税
案例: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分析: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乙方取得甲供材料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可对取得的材料进行验收并登记备查。(单位:万元)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购买石材
借:原材料——石材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银行存款 234
(2)工程领用石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
贷:原材料——石材 200
(3)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8000
贷:工程结算 7023.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6.79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购买石材
借:原材料——石材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2)工程领用石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34
贷:原材料——石材 234
(3)确定增值税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8000
贷:工程结算/预收账款等科目 7766.9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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