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黑名单”里的罪与罚
转:税海涛声公众号 来源:税务总局 央视《一线》
知危慎 行。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失信的严重后果,才有可能使其不敢轻易失信,或主动纠正错误、修正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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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的初步建立。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黑名单”公布制度日臻完善。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与20个部门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开始建立。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列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应采取的约束和惩戒措施,为税务部门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保障。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比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的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
根据《公布办法》规定,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满足撤出条件的已公布案件,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其他参与实施联合惩戒部门。
对税收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分为税务机关内部和相关部门外部两个层面:税务机关内部惩戒是将案件当事人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
在外部惩戒方面,由相关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截至今年3月底,已在多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限制出境。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928人次,实际阻止出境64人次;
二是限制担任相关职务。1716名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三是金融机构融资授信。2126户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
四是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954户当事人被限,山东、河北、湖南、江西6家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申请政府土地供应时,未获批准;
五是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749户当事人被质检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六是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62户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
七是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1907户当事人被海关部门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八是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1719户当事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限制;
九是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1594户当事人受到保险监管部门限制;
十是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1843户“黑名单”当事人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一是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107户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二是限制企业债券发行。1668户当事人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十三是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1708户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被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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